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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資源

如何計算財務資源?

根據《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財務資源是指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和每年可動用收入的總和。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將會被視為申請人本身的收入及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果申請人乃領取綜援人士,則其財務資源通常會被視為不超過港幣52,550元(除非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

 

如果申請人代其未滿18 歲的子女申請法律援助,則當局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只會評估該名子女的財產和收入。

 

什麼是可動用資產?

可動用資產包括申請人所有的資本財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及股份、樓房及物業,惟申請人自住的物業、傢俬、個人衣物、營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受爭議的財產並不包括在內。

 

任何尚未償還債項或負債,均不會於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內扣減(除非申請人已於申請法律援助前清還有關債務)。

 

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可動用資產會被視為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申請人年滿60歲,在計算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一筆相等於普通法援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數目,即420,400元。

 

什麼是可動用收入?

可動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許可扣減項目後的淨收入,許可扣減項目包括﹕申請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還款、差餉、稅項、付給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贍養費、申請人及其受養人的法定個人豁免額,以及申請人於工作期間為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受養人提供照顧的開支。

 

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可動用收入會被視為申請人的可動用收入。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則不會計算在內。

 

我的財務資源是否超過法律援助規定的上限?

如果閣下想初步評估自己的財務資源是否合乎法律援助的規限,請使用法律支援服務的「資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