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常見的免費或資助法律支援服務
I. 在香港常見的免費或資助法律支援服務
為當事人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或出庭應訊的計劃﹕
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或支援的計劃(不會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或出庭應訊)﹕
概述由法律援助署、當值律師服務、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司法機構提供的法律服務。
為當事人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或出庭應訊的計劃﹕
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或支援的計劃(不會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或出庭應訊)﹕
概述由法律援助署、當值律師服務、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司法機構提供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署會委派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替合乎資格取得法援的被告(包括非本地居民)就有關刑事案件進行訴訟,有關刑事案件包括﹕(1)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審訊的案件;(2)就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的定罪判決或量刑之上訴(包括呈上終審法院之上訴案件);及(3)於裁判法院進行的初級偵訊。
除初級偵訊外,所有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均不屬法律援助的範圍。如閣下在裁判法院被起訴,應向「當值律師計劃」尋求協助。
如欲查詢更有關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的資料,可瀏覽法律援助署的網頁或致電 2537 7677(24小時互動電話系統)或 2537 7661(總部)。
視乎閣下經法律援助署署長評估的財務資源結果而定。
如果閣下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並不超過港幣52,550元,則毋須為法律援助服務繳付任何費用。正在領取綜援的申請人的財務資源通常會被視為不超過港幣52,550元(除非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
如果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介乎港幣52,550.01元和港幣420,400元,則閣下於接納法律援助服務時,需繳付港幣1,051元至港幣105,100元不等的分擔費。
如果閣下經法律援助署署長評估的財務資源超過港幣420,400元,一般來說,閣下的申請會被拒絕。但若法律援助署署長在閣下的財務資源超過法定上限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給予法律援助,則閣下需繳付的分擔費為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的百分之三十至六十七。
請按這裡查閱費用分擔表。
閣下申請法律援助時,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閣下信任的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處理有關案件。如果閣下屬意的律師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而這位律師又有時間和合適的專業知識處理閣下的案件,則法律援助署署長通常會尊重閣下的選擇。假如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閣下屬意的律師並不合適,則其職員會與閣下商討,以便委派更合適的律師代表閣下。
閣下應親臨位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5樓(鄰近金鐘港鐵站)的法律援助署總部,辦理申請手續。閣下應帶備所有與閣下財務狀況有關的文件(例如﹕銀行存摺及月結單、糧單、租金收據、按揭還款表、薪俸評稅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證明文件等等)。閣下也應帶備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如欲查詢詳情,可致電 2537 7677(24小時互動電話系統)或 2537 7661(總部)或電郵:ladinfo@lad.gov.hk。
閣下如遭羈押,則可以透過懲教署職員申請法律援助。閣下只需通知懲教署職員,有關職員便會協助閣下填寫申請表格,以及將有關表格送交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在收到閣下的申請表格後,通常會派官員到監獄與閣下討論有關案件。
閣下毋須繳付任何申請費。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援助署會在以下時間內通知閣下是否獲得法律援助﹕
如果法律援助署未能於上述時間內決定是否批准閣下的申請,則其職員會向閣下解釋情況,並通知閣下約需多久才能作出決定。
如果事態緊急,閣下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職員為閣下優先處理申請。
是。
只要閣下能通過經濟審查,便應該可以獲得法援。一般來說,即使閣下預備承認有關刑事指控,仍可享有法律援助,以保障閣下的權益。首先,閣下可以先行聽取法律援助署委派給閣下的律師的法律意見,才決定最終是否承認控罪。如果閣下決定承認控罪,則有關代表律師會出庭替閣下求情。
若閣下正面對刑事審訊,一般來說並不需要通過案情審查。但若閣下已被定罪或判刑而欲提出上訴,便需通過案情審查。
根據有關規定,若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批出法援有助維護司法公正,則署長便會批出法援。所有未經定罪的人士均會被假定無罪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所以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若被告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處理有關刑事指控,仍應該有權獲得律師代表。故此,只要被告能通過經濟審查,便通常會獲得法律援助。換言之,就初級偵訊或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的審訊中,閣下毋須通過任何案情審查。
但是,如果閣下已被定罪而想申請法律援助上訴,則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認為閣下具備充份的上訴理由,才會批出法援。因此在刑事上訴案件中,閣下必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
閣下應先行審閱法律援助署拒絕閣下申請的理由,並翻查早前呈交法援署的資料是否出現錯誤或不全。如有,則閣下可以與法律援助署職員聯絡,進一步解釋閣下的情況,以及要求該署再次考慮閣下的申請。
如果閣下經評估的財務資源並沒有超過港幣420,400元,但是卻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被拒法律援助,則閣下可以嘗試向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申請法律援助。
如果閣下被控謀殺罪、叛國罪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即使未能通過經濟審查,閣下仍可向法官申請批准閣下取得法律援助或豁免分擔費。
除了上述提及可以直接向審理案件的法官申請法律援助外,若有關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閣下並無其他上訴的權利。唯一例外的情況,就是如案件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則閣下可以就法援申請被拒之事向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如果閣下被拒法律援助,而又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閣下可嘗試向香港大律師公會之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求助。
法律援助署會委派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代為合資格取得法援的申請人進行民事訴訟 。
法律援助為所有在港人士而設(無論有關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一般來說,只要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
現時有兩個專為民事案件而設的法律援助計劃:「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專為財務資源並不超過港幣420,400元的人士而設,其援助的範圍包括多種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在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審理的案件;某些死因裁判訊;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提出申請的案件。但是,「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並不包括:(1)誹謗訴訟;(2)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審理的案件;(3)股東或生意合夥人之間的糾紛;(4)申請人追討就日常生意運作借出的貸款;(5)單單涉及申請人需於何時以及如何償還某些債項或費用的訴訟;(6)就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而提出的錢債申索;(7)促訟人訴訟及(8)選舉呈請(涉及人權事宜除外)。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專為財務資源超過港幣420,400元但不多於港幣2,102,000元之間的「夾心階層」而設,但是只適用於(1)人身傷亡索償案件;(2)因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而提出的索償訴訟,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60,000 元;(3)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提出的索償訴訟;(4)涉及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地產代理專業疏忽的申索,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75,000 元;(5)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75,000 元;(6)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而有關索償額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港幣75,000 元;及(7)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
如欲查詢更多有關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的資料,可瀏覽法律援助署的網頁或致電2537 7677(24小時互動電話系統)或 2537 7661(總部)。
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才可獲得法律援助。經濟審查是用來評定申請人的財產和入息是否超過法律援助設定的財務資源上限。
如要通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審查,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能超過港幣420,400元。假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港幣420,400元,則法律援助署署長無權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請。唯一例外是涉及有關人權法的訴訟,如果屬這類案件,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豁免有關財務資源上限的規定。
如果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介乎港幣420,400.01元和港幣2,102,000元之間,他便可以通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濟審查。假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港幣2,102,000元,則法律援助署署長無權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請。
欲知詳情,請留意以下的問答題﹕
申請人必須通過案情審查,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才可獲得法律援助。
如欲通過案情審查,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與其案件有關的資料。於評審案情時,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能會向其他人士索取資料,例如訴訟證供謄本或裁決紀錄或醫療紀錄等。
除勝訴機會外,法律援助署署長亦會考慮向申請人批出法律援助的決定是否合理。例如﹕若與訟人(即對方)並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產或不知所蹤,以致無法執行裁決,則有關法律援助申請可能會被拒。又假使案件的性質瑣碎或申請人只能從中得到微不足道的利益,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也可能被拒。
但有些案件的利益並不能純粹用金錢衡量。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除了客觀審慎地評估訴訟可得利益是否足已抵銷所涉的費用外,法援署署長亦會考慮案件對申請人的重要性,才決定是否批出法援。
若閣下的財務資源超過港幣38,391.25元,便需繳付分擔費。詳情如下:
一般來說,由閣下獲得法律援助開始,閣下便毋須負責對方的訴訟費。
如果訴訟中的原告人獲得法援但最終敗訴,則法庭通常會下令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支付勝訴的被告人的訴訟費(但只於原告人獲得法律援助後開始計算)。如果是被告人獲得法援但最終敗訴,一般來說,無論被告人或法律援助署署長都毋須支付得直原告人的訴訟費。
如果閣下於訴訟中途才獲得法律援助,則可能需要支付對方於閣下取得法律援助前已付出的訴訟費。故此,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閣下宜盡早申請法律援助。
除非法律援助署署長決定委派該署內部之律師處理有關個案,否則閣下申請法律援助時,可以要求署長委派閣下信任的私人律師或大律師代表閣下處理有關訴訟。如果閣下屬意的律師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而他又有時間和合適的專業知識處理閣下的案件,則法律援助署署長通常會尊重閣下的選擇。假如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閣下屬意的律師並不合適,則其職員會與閣下商討,以便委派更合適的律師代表閣下。
閣下應親臨位於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4樓(鄰近金鐘港鐵站)的法律援助署總部,或位於九龍旺角聯運街30 號旺角政府合署地下(鄰近九龍旺角港鐵站)的九龍分署,辦理申請手續。如欲查詢詳情,可致電2537 7677(24小時互動電話系統)或2537 7661(總部)或2380 0117(九龍分署)或電郵: ladinfo@lad.gov.hk。
一般情況下,法律援助署職員會先安排另一日會見閣下以獲取更詳盡的資料,並告訴閣下會面當天需帶備的文件。
如果案情緊急,閣下於申請時應告知法律援助署職員以便加快閣下的申請。會面當日,閣下必須帶備所有與案情及經濟狀況有關的文件(例如﹕銀行存摺及月結單、糧單、租金收據、按揭還款表、薪俸評稅通知書、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證明文件等等)。
會面期間,法律援助署職員會查詢閣下的財產和收入,並錄取閣下就有關案件的供詞及資料,以便法律援助署評審閣下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在大多數情況下,錄取供詞和經濟審查的工作可以在同一天內完成。
就某些個案來說,法律援助署可能需要向第三者,例如其他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索取資料,以便決定閣下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當所有資料齊備後,負責閣下個案的法律援助署律師會決定應否批准閣下的申請。
如果閣下在申請法律援助時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本身的財產,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 元及入獄六個月。
一般來說,在等候法律援助申請結果的42天內,閣下毋須就訴訟採取任何行動。
法律援助署署長於收到閣下的申請後,會立即向法院提交一份備忘錄通告;該備忘錄通告一經存檔,則有關訴訟程序會自動暫停42日,在這42天期間,訴訟雙方毋須採取任何行動(除非法院下令縮減有關時段,則作別論)。此舉目的在於給予法律援助署署長足夠時間處理有關法律援助申請,以及在有關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有足夠時間讓負責該案的法律援助署人員或律師審閱有關文件以及作好所需的準備工作。
主要服務﹕「當值律師計劃」為於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受刑事審訊的被告提供律師,代表他們進行訴訟。所有律師均是合資格的私人執業律師和大律師。有關服務包括﹕
其他服務﹕「當值律師計劃」同時為以下人士提供律師進行訴訟:(1)在死因聆訊中,因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而可能面臨刑事起訴的人士;(2)被拒發小販牌照而向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小販;(3)面臨引渡程序訴訟的合資格人士。
如欲查詢「當值律師計劃」的其他資料,可瀏覽當值律師計劃的網頁或致電2526 5969。
不是。但該項計劃已經應付到大多數在裁判法院審理而可導致監禁刑罰的罪行。以下案件則並不適用:
在以下兩種情況,閣下毋須通過入息審查:(1)首度提堂當日或(2)於少年法庭受審。
若閣下想在其後的聆訊中繼續有代表律師,則必須通過入息審查,並且要填妥經濟狀況表格及作出法定聲明。閣下可能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證明財務狀況,例如﹕
如要通過入息審查,閣下的總年薪不得超過港幣197,040元(即月薪為港幣16,420元)。但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即使閣下未能通過入息審查,「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仍可在適當情況下行使酌情權,委派律師代表閣下進行訴訟。
閣下首度提堂當日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在其後的聆訊中,如果閣下通過入息審查,只需繳付港幣540元的定額手續費,便可繼續獲得律師替閣下進行訴訟;無論案件歷時多久,均毋須繳付任何額外費用。
如果閣下有實際經濟困難,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可以行使酌情權豁免手續費。領取綜援人士一般會獲豁免手續費。
閣下應親臨將要應訊之裁判法院的法庭聯絡處申請上述服務;如果閣下已被扣押,則該處職員會主動於閣下首度提堂當日,在裁判法院的囚室會見閣下。
「當值律師服務」於香港所有的裁判法院均設有法庭聯絡處,如欲查詢詳情,可聯絡「當值律師服務」總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中央廣場匯漢大廈23樓(電話﹕2526 5969,傳真:2868 1754,電郵信箱﹕hq@dutylawyer.org.hk)。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旨在為有需要的市民於訴訟中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代表申請人出庭應訊。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 (1) 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以及 (3) 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
該計劃由一組私人執業大律師義務為符合申請資格的市民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免費代表出庭應訊。該組大律師各有不同資歷和訴訟專長,並會為計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義務大律師或會 (1) 就申請人的法律問題提供書面或口頭意見;或 (2) 代表申請人於法院或審裁處出庭應訊。
有關計劃並無政府資助。由於資源有限,有關計劃不能長時間為申請人持續提供大律師的意見;也不能於冗長的聆訊中,為申請人提供大律師出庭應訊。在有限資源下,該計劃亦未必能為訴訟再聘用外來援手(如專家證人)。大律師的專長在於在法庭或審裁處的聆訊中,代表其當事人出庭發言,以及提供專門法律意見。一般來說,大律師不會為當事人搜集証據,或處理書信來往或其他一般法庭程序。如有需要取得事務律師的協助,該計劃會嘗試為申請人尋找願意提供免費服務的事務律師協助處理案件。
如欲查詢「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詳情,可瀏覽香港大律師公會之網頁或致電2137 9107。
第一步﹕閣下必須先行填妥「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指定的申請表格。
如果閣下因超過法律援助署規定的財務資源上限而未能獲得法律援助,則必須在申請表格中提供閣下的財務資料(入息 / 儲蓄 / 支出),以及在合理情況下可為閣下提供援助的家庭成員或其他人士的財務狀況。
如果閣下曾申請法律援助而被拒,無論有關原因是基於閣下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或案情審查,則必須提供被拒法律援助申請的資料,以及任何就該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資料。如果「義助服務計劃」認為法律援助署不應拒絕閣下的申請,則可能會為閣下提供協助或提供大律師替閣下進行訴以嘗試推翻有關決定。
第二步﹕閣下必須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有有關文件的副本交往香港大律師公會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金鐘道三十八號高等法院低層二樓。
閣下必須確保提交的資料和文件足以令有關案件得到適當評審。一般來說,有關副本應該包括所有呈堂的合約文件和法庭文件(例如訴訟狀書、證人供詞、判案書),以及任何大律師及 / 或律師就案件作出的意見或信件。
如果案情緊急,例如某些限期行將屆滿或聆訊日迫在眉睫,則閣下必須於申請書上特別註明。一般來說,「義助服務計劃」不能為短於二十八日內進行的法庭聆訊提供大律師出庭應訊。若閣下需要在少於二十八日內獲得協助,則必須解釋為何未能及早申請。「義助服務計劃」並不保證可以及時處理緊急申請。
如欲查詢其他資料,可致電 2869 0210 或電郵bflss@hkba.org。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但是,該項計劃不會為當事人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是項服務費用全免,而當事人毋須接受入息審查。
所有參與「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義務為市民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均為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一般來說,當值的義務律師會為當事人提供一次過的口頭法律意見,以便當事人了解問題所在、有關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及其他可以解決問題的途徑。會面時間通常約二十至三十分鐘。有關法律意見只屬初步參考性質,義務律師不會就任何複雜案件詳盡分析其是非曲直,也不會為當事人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見。
欲知「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更多資料,請瀏覽當值律師服務的網址或致電2526 5969。
第一步:
閣下必須親臨任何一間轉介機構預約會見義務律師。
一般來說,閣下可於預約後6 – 8星期內與義務律師會面。
預約義務律師時,轉介機構的職員會詳細記錄閣下案件的背景資料,閣下應帶備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閣下必須親臨指定的諮詢中心會見義務律師和聽取法律意見。閣下會獲發一張寫上約見日期、時間及諮詢中心地址的約見卡。有關案件會送交當值律師服務總辦事處審核和處理。合適的案件將會送交義務律師詳閱,以便他於約見當日為閣下提供法律意見。所有個案資料絕對保密,如果市民在預約時拒絕透露個案資料,將不會獲安排約見義務律師。
第二步:
閣下必須準時到達早前選定的諮詢中心與義務律師會面,並必須帶備約見卡和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
在某些情況下,閣下的申請可能會被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專為面對實際法律問題,而又通常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的公眾人士而設。
故此,根據當值律師服務的指引,一般不會就以下類別的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意見: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為已於或準備於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但卻沒有代表律師的人士提供支援。資源中心提供的支援只限於法律程序事宜。為了維護司法公正,職員不會向當事人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也不會評論案件的是非曲直。
該中心同時提供以下的服務和設施﹕
資源中心並不會就涉及婚姻、土地、僱員補償和遺產等事宜提供協助,有關事宜涉及特定的條例和步驟,公眾人士如需就有關程序尋求協助,可以聯絡相關之法庭登記處職員。
資源中心的地址為香港金鐘道38 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LG105室;如欲查詢詳情,可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或致電2137 9107。
政務司司長辧公室轄下行政署正推行計劃,為已在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展開法律程序、而未有獲得法律援助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民事程序免費法律意見。詳情請按這裡。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透過電話錄音聲帶,向公眾人士提供免費法律資訊。有關聲帶24小時自動播放,就七十多個法律題目提供資訊,並有廣東話、普通話和英語可供選擇。是項計劃之目的只是為有關法律題目提供簡介,而並非為市民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見。
有關題目分為八大類﹕(1) 家事法; (2) 土地法及業主與租客條例; (3) 刑事法; (4) 僱傭法; (5) 商務與銀行及售賣商品條例; (6) 公共及行政法憲法; (7) 環境法及民事侵權法; (8) 一般法律常識。
如欲收聽有關錄音聲帶,可致電2521 3333 或2522 8018,並按照指示選擇所需資料。閣下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網頁收聽有關錄音聲帶或閱讀有關錄音文稿。
閣下可透過模擬個案了解「法律援助計劃」和「當值律師計劃」較重要的事項。
我們會透過張先生的個案,解釋「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較重要的事項。
張先生是內地一家公司的香港分行經理,當他橫過彌敦道時,被一部政府車輛撞倒。張先生嚴重受傷,該部政府車輛的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並被判罪名成立。張先生想取得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以便向政府索償。
問題1﹕
張先生想先行取得免費法律意見,以便確定其法律權益,他應該怎辦?答案1
問題 2:
張先生想控告政府,但是他並非香港永久居民,他可否申請免費或資助的律師代表服務,以替他進行訴訟?答案2
問題 3:
張先生知道法律援助署是政府部門,故此擔心身為政府公僕的法律援助署律師和職員,不會全心全意幫他控告政府。他的憂慮是否合理? 答案3
問題 4:
張先生於受傷前每月收入為港幣20,000 元,但是受傷後已不能工作。他擁有一間供他和家人自住的樓房,市值為5,000,000 元;另有150,00 元銀行存款;並有市值為100,000 元的股票;而尚未支付的醫療費用則為數110,000 元。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婦,約有 80,000 元儲蓄。夫婦兩人與30 歲的兒子同住,張先生的兒子是工程師,月入40,000 元,並有500,000元儲蓄。以張先生的財務狀況來說,他是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 答案4
問題 5:
對張先生來說,「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兩者中,哪一個計劃對他較為有利? 答案 5
問題 6:
以上述例子來說,張先生的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規定的港幣420,400元上限,他可否要求法律援助署署長放寬要求,給予他「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之法律援助? 答案6
問題 7:
如果張先生的申請因索償理據不足而被拒,他應該怎辦?答案7
問題 8:
假設張先生獲得「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協助並勝訴,從與訟人(即對方)討回一筆為數港幣2,000,000 元的賠償及300,000元訴訟費,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就張先生的案件所支付的訴訟費為400,000 元,及張先生早前已繳付42,500元的分擔費,張先生最終可以取回多少錢? 答案8
問題 9:
假設張先生獲得「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協助並勝訴,從與訟人(即對方)討回一筆為數港幣2,000,000 元的賠償及300,000元訴訟費,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就張先生的案件所支付訴訟費為400,000元,及張先生早前已繳付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張先生最終可以取回多少錢? 答案9
問題10:
如果張先生在索償訴訟中被判敗訴,會有什麼後果?答案10
問題 11:
張先生同時想控告某本地報章錯誤指稱他於香港非法工作,他可否得到法律援助,以便向有關報章提出訴訟?答案11
答案1:
張先生可申請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以獲取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但是有關計劃並不會委派律師代表他進行訴訟。
答案2:
張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因為法律援助為所有在港人士而設,無論有關人士是否香港永久居民。一般來說,只要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便會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計劃會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律師或大律師,代表申請人進行民事訴訟。
雖然法律援助署乃政府部門,但是該署長久以來均以獨立而且不偏不倚的傳統運作。法律援助署的職責是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維持專業水平和操守。 此外,法律援助服務局(該局乃法定團體)亦會負責監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
由於張先生正在控告政府,故此一旦獲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一般會委派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他進行訴訟,以免出現利益衝突。張先生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委任一位他信任的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代表他進行訴訟。如果張先生屬意的律師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而他又有時間和合適的專業知識處理張先生的案件,則法律援助署署長通常會尊重張先生的選擇。
答案4:
法律援助署會先行根據《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規例》,評估張先生的財務資源。
財務資源為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和每年可動用收入的總和。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已婚的申請人,除非與其配偶已經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將會被視為申請人本身的收入及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可動用資產包括申請人所有的資本財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及股份、樓房及物業,惟申請人自住的物業、傢俬、個人衣物、營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受爭議的財產並不包括在內。任何尚未償還債項或負債,均不會於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內扣減(除非申請人已於申請法律援助前清還有關債務)。
故此,當評估張先生的財務資源時,張太的財產亦會一併計算在內,但張先生兒子的財產和收入則不會計算在內,張先生自住樓房的價值也不會計算在內。由於張先生已經不能再工作及並無收入,故此他的可動用收入將會被視作零,據此,張先生的財務資源總值為港幣330,000 元。
計算方法
可動用收入 | 張先生的收入 | 0 |
張太的收入 | 0 | |
張先生兒子的收入 | 不適用 | |
可動用資產 | 張先生的儲蓄 | 150,000元 |
張先生的股票 | 100,000元 | |
張太的儲蓄 | 80,000元 | |
張先生兒子的儲蓄 | 不適用 | |
自住樓房 | 不適用 | |
尚未支付的醫療費用 |
不適用 |
|
總財務資源 | 港幣330,000元
|
根據上述計算,張先生並不符合資格申請「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因為他的財務資源超過420,400元的上限。但由於他的財務資源介乎420,400.01元和2,102,000元之間,所以他符合「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濟審查規定。由於張先生的案件涉及人身傷亡索償,故此「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可以處理他的案件。
答案5:
較諸「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張先生需要為「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支付較多費用。
以「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來說,申請人需繳付的分擔費由港幣768元至76,783元不等(視乎財務資源評估結果而定)。但是,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來說,申請人必須先行繳付 1,000 元的申請費(此費用將不獲退還),而申請一旦被接納,則另需繳付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如果他勝訴並討回賠償,所需繳付的分擔費為討回賠償額的百分之十(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有關分擔費將會減至百分之六)。
閣下可細閱答案8 和答案9,以便比較在該兩個法律援助計劃下,張先生最終可以得到的淨賠償額的差別。在有關「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模擬個案中,張先生會少收200,000元(即向政府討回的賠償額2,000,000元的百分之十)。
答案6:
不可以。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港幣420,400元,法律援助署署長無權批准其申請。唯一例外是涉及有關人權法的訴訟,如果屬這案件,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豁免有關財務資源上限的規定;但是張先生的案件並不涉及有關人權法的訴訟。
但是,張先生仍有一筆尚未繳付為數110,000 元的醫療費用,若他於申請法律援助前,先行從其個人或其妻子的財產中支付該筆費用,則他的財務資源將會由330,000 元減至220,000元。在這情況下,他的財務狀況便會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有一點值得留意,就是按照《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10(2)條,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根據其判斷,拒絕那些故意為通過經濟審查而減低其資產或收入之人士的申請。但若申請人 於申請法律援助前,先行支付必須繳付而尚未清還的債務,就應該沒有違反有關規定。
答案7:
如張先生控告政府的案件缺乏勝訴理據,其法律援助申請可能會被拒。在張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他有證據顯示有關意外是由政府司機不小心駕駛而導致,則他的法律援助申請不應被拒。
如果張先生不滿申請被拒,可於申請被拒後的14天內,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一般來說,司法常務官的決定乃最終決定。
張先生亦可嘗試向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求助。
答案8:
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如果受助人勝訴並討回任何金錢,則必須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他繳付但未能從對方討回的訴訟費。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會 (1) 先行從已經繳付的分擔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討回金額中扣除。
故此,張先生可以從討回賠償額中得到港幣1,942,500 元。
計算方法
(i) | 討回賠償額 | 2,000,000元 |
減 | ||
(ii) | 未能討回的訴訟費( 400,000元- 300,000元) | ( 100,000元) |
加 | ||
(iii) | 已繳付的分擔費 | 42,500元 |
_______ | ||
可收回金額: | 港幣1,942,500元 |
因為42,500 元的分擔費已於較早前繳付,故此張先生實際上透過法律援助提出訴訟而可獲的淨金額為1,942,500 元。
答案9:
就「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來說,申請人必須先行繳付1,000元的申請費,這筆費用不會獲得退還;假如申請人接納法律援助,則同時需要繳付76,783 元的中期分擔費。
若申請人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則毋須繳付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申請人勝訴並獲得賠償,則需繳付賠償額的百分之十作為分擔費。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上述百分比將會減至百分之六。申請人同時需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他繳付但未能從對方討回的訴訟費。該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視乎情況而定)的分擔費,以及未能討回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申請人討回的賠償額中扣除。
故此,張先生可以從討回賠償額中得到1,700,000元。
計算方法
(i) | 討回賠償額2,000,000元 | 2,000,000元 |
減 | ||
(ii) | 分擔費:討回賠償額的百分之十 | ( 200,000元) |
(iii) | 未能討回的訴訟費( 400,000元- 300,000元) | ( 100,000元) |
加 | ||
(iv) | 已繳付的申請費 | 1,000元 |
(v) | 已繳付的中期分擔費 | 76,783元 |
_______ | ||
可收回金額﹕ | 1,777,783元 |
因為申請費和中期分擔費已於較早前繳付,故此張先生實際上透過法律援助提出訴訟而可獲的淨金額為1,777,783 元。
答案10:
法庭通常會下令敗訴的原告人(即張先生)支付勝訴被告人的訴訟費。但由於張先生獲得法律援助,對方的訴訟費一般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支付(只由張先生獲得法律援助後開始計算)。故此,除了需繳付法律援助規定的分擔費外,張先生毋須個人負擔對方(自張先生獲批法律援助後)的訴訟費。
答案11:
不可以。因為張先生欲向該份報章提出的訴訟屬誹謗官司,但是現行的兩項法律援助計劃均不包括就誹謗提出的索償。張先生或可向「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尋求協助,以嘗試取得法律意見或代表大律師替他進行訴訟。
我們會透過毛辜先生的個案,解釋「當值律師計劃」和「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較重要的事項。
昨日,毛辜先生被警方拘捕,被控以入屋盜竊罪,警方拒絕他保釋外出 ,毛先生今晨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問題1:
毛先生不知怎辦,他可否獲得任何免費法律意見或律師免費替他於今晨的聆訊中辯護? 答案 1
問題 2:
裁判官將審訊押後21天,並准許毛先生保釋。毛先生可否在其後於裁判法院進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律師免費替他出庭辯護? 答案2
問題3:
第二次提堂時,裁判官下令將毛先生的個案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毛先生可否在其後於區 域法院進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免費或資助的律師代表服務? 答案3
問題4:
毛先生是單身人士,並獨居在一間月租港幣6,000元(包差餉和管理費)的樓房,他月入15,000 元及每年繳付1,570元薪俸稅,另有 30,000 元銀行存款。毛先生可否獲得法律援助? 答案4
問題5:
在獲得法律援助的情況下,毛先生是否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答案5
問題6:
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判毛先生罪名成立及入獄三年。毛先生想就判決提出上訴,他可否繼續獲得法律援助署提供代表律師處理他的上訴? 答案6
可以。毛先生可以向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當值律師計劃」求助,以便獲得律師免費替他進行訴訟。
當值律師服務於香港所有的裁判法院均設有法庭聯絡處,由於毛先生已被扣押,故此法庭聯絡處職員會主動於首度提堂之前,在裁判法院的囚室會見他。法庭聯絡處職員會問毛先生是否想向「當值律師計劃」求助,以獲得免費代表律師服務。
由於毛先生是首度提堂,故此該計劃在現階段不會對他進行入息審查,也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毛先生一旦確認他需要有關服務,負責職員會就以下項目向他索取資料或指示:(1) 他的個人及家庭背景;(2) 他是否打算承認控罪;(3) 如果他打算承認控罪,他希望當值律師於庭上怎樣替他求情;以及 (4) 如果案件押後審訊,他是否希望申請保釋,以及商議有關保釋條件。
其後,當值律師(合資格的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會於開庭前,到裁判法院的囚室與他會面,以進一步取得他的指示和解答他的疑問。毛先生可以徵詢當值律師的意見,以便決定是否承認控罪,或就保釋申請向當值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接著,當值律師會在當日代表毛先生出庭應訊。
答案2:
毛先生如欲申請於其後的審訊中,獲得免費代表律師替他出庭辯護,則必須通過「當值律師計劃」的入息審查。如果毛先生每年的總收入不超過港幣197,040元(或每月16,420元),則其申請通常會獲批准。如果毛先生的每年總收入超過193,750元,但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認為毛先生的個案有特別之處,有需要批出服務以維護司法公正,他仍可接納毛先生的申請。
如果毛先生想於其後的聆訊中獲得代表律師替他出庭辯護,則需親臨當值律師服務法庭聯絡處,以進行入息審查和填妥有關法定聲明。
如毛先生成功通過入息審查,他需繳付540元之定額手續費。不論案件延續多久,此乃毛先生所需繳付之全部費用。假使毛先生有實際經濟困難,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可以行使酌情權,豁免所有手續費。正在領取綜援的被告,一般會獲得豁免繳付手續費。
答案3:
由於在區域法院審訊的案件並不納入「當值律師計劃」的範圍內,故此毛先生不能再透過該計劃獲得律師代表服務。但是,毛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求助,以便獲得免費或資助的律師代表服務。
法律援助署會委派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替合乎資格取得法援的被告就有關刑事案件進行訴訟,有關刑事案件包括:(1) 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訊的案件;(2) 就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的定罪判決或量刑之上訴(包括呈上終審法院之上訴案件);及 (3) 於裁判法院進行的初級偵訊。
毛先生必須通過經濟審查,才可獲得法律援助。經濟審查是用來評定申請人的財產和入息是否超過法律援助設定的財務資源上限。一般來說,只要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處理有關刑事控罪,該署一般不會考慮申請人抗辯的成功機會。
答案4:
法律援助署會先行按照《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評估毛先生的財務資源,財務資源為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和每年可動用收入的總和。
可動用資產包括申請人所有的資本財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及股份、樓房及物業,惟申請人自住的物業、傢俬、個人衣物及營生工具並不包括在內。
可動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許可扣減項目後的淨收入,許可扣減項目包括﹕申請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還款、差餉、稅項,以及申請人及其受養人的生活開支的法定個人豁免額。
毛先生的 30,000 元銀行存款會被視為可動用資產,而他每年的可動用收入為 31,800元,故此,他的財務資源為 61,800元。
計算方法
每月可動用收入 | 毛先生的收入 | 15,000元 |
減 | ||
租金 | (6,000元) | |
薪俸稅(每月計) 生活開支的法定個人豁免額 |
(130元) (6,220元) |
|
2,650元 | ||
每年可動用收入 | (2,650元x 12) | 31,800元 |
可動用資產 | 銀行儲蓄 | 30,000元 |
總財務資源 | 61,800元 |
由於毛先生的 財務資源並無超出420,400元的上限,故能成功通過「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審查。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被告只要能通過經濟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處理其刑事指控,該署一般不會考慮被告抗辯的成功機會。
故此,毛先生應該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以處理他在區域法院進行的刑事訴訟。
答案5:
是。毛先生需要為其獲得的法律援助服務,繳付一筆為數港幣1,236元(即其財務資源 61,800元的百分之二)的分擔費。
如果被告的財務資源超過52,550元,他需要繳付的分擔費表列如下﹕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費用分擔表
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港幣) | 分擔費(港幣) |
0 元 - 52,550 元 | 免費(毋須繳付分擔費) |
52,550.01 元 - 105,100 元 | 2% (即 $1,051- $2,102) |
105,100.01 元 - 157,650 元 | 2.5% (即 $2,628 - $3,941) |
157,650.01 元 - 210,200 元 | 5% (即 $7,883 - $10,510) |
210,200.01 元 - 262,750 元 | 10% (即 $21,020 - $26,275) |
262,750.01 元 - 315,300 元 | 15% (即 $39,413 - $47,295) |
315,300.01 元 - 367,850 元 | 20% (即 $63,060 - $73,570) |
367,850.01 元 - 420,400 元 | 25% (即 $91,963 - $105,100) |
420,400.01元或以上(法律援助申請通常會被拒絕,但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因應特殊案件所需,批准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 | 30% - 67% |
答案6:
由於先前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只為區域法院的審訊而設,故此,毛先生需要再度申請法律援助。因為毛先生正在服刑,故此,他應該要求懲教署職員協助他提交新申請表格,為上訴事宜申請法律援助。除了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外,毛先生也須通過案情審查,才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進行上訴。要通過案情審查,毛先生必須顯示出有充分理由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財務資源是指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和每年可動用收入的總和。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將會被視為申請人本身的收入及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果申請人乃領取綜援人士,則其財務資源通常會被視為不超過港幣52,550元(除非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
如果申請人代其未滿18 歲的子女申請法律援助,則當局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只會評估該名子女的財產和收入。
可動用資產包括申請人所有的資本財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及股份、樓房及物業,惟申請人自住的物業、傢俬、個人衣物、營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受爭議的財產並不包括在內。
任何尚未償還債項或負債,均不會於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內扣減(除非申請人已於申請法律援助前清還有關債務)。
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可動用資產會被視為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申請人年滿60歲,在計算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一筆相等於普通法援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數目,即420,400元。
可動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許可扣減項目後的淨收入,許可扣減項目包括﹕申請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還款、差餉、稅項、付給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贍養費、申請人及其受養人的法定個人豁免額,以及申請人於工作期間為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受養人提供照顧的開支。
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可動用收入會被視為申請人的可動用收入。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果閣下想初步評估自己的財務資源是否合乎法律援助的規限,請使用法律支援服務的「資格評估」。
根據《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財務資源是指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和每年可動用收入的總和。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將會被視為申請人本身的收入及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果申請人乃領取綜援人士,則其財務資源通常會被視為不超過港幣52,550元(除非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
如果申請人代其未滿18 歲的子女申請法律援助,則當局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只會評估該名子女的財產和收入。
可動用資產包括申請人所有的資本財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及股份、樓房及物業,惟申請人自住的物業、傢俬、個人衣物、營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受爭議的財產並不包括在內。
任何尚未償還債項或負債,均不會於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內扣減(除非申請人已於申請法律援助前清還有關債務)。
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可動用資產會被視為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申請人年滿60歲,在計算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一筆相等於普通法援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數目,即420,400元。
可動用收入是指扣除某些許可扣減項目後的淨收入,許可扣減項目包括﹕申請人自住房屋的租金或按揭還款、差餉、稅項、付給前度配偶或子女的贍養費、申請人及其受養人的法定個人豁免額,以及申請人於工作期間為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受養人提供照顧的開支。
已婚的申請人,除非已經與配偶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可動用收入會被視為申請人的可動用收入。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則不會計算在內。
如果閣下想初步評估自己的財務資源是否合乎法律援助的規限,請使用法律支援服務的「資格評估」。
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港幣) | 分擔費(港幣) |
0 元 - 52,550 元 | 免費(毋須繳付分擔費) |
52,550.01 元 - 105,100 元 | 2% (即 $1,051- $2,102) |
105,100.01 元 - 157,650 元 | 2.5% (即 $2,628 - $3,941) |
157,650.01 元 - 210,200 元 | 5% (即 $7,883 - $10,510) |
210,200.01 元 - 262,750 元 | 10% (即 $21,020 - $26,275) |
262,750.01 元 - 315,300 元 | 15% (即 $39,413 - $47,295) |
315,300.01 元 - 367,850 元 | 20% (即 $63,060 - $73,570) |
367,850.01 元 - 420,400 元 | 25% (即 $91,963 - $105,100) |
420,400.01元或以上(法律援助申請通常會被拒絕,但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因應特殊案件所需,批准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 | 30% - 67% |
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港幣) | 分擔費(港幣) |
0 元 - 52,550 元 | 免費(毋須繳付分擔費) |
52,550.01 元 - 105,100 元 | 2% (即 $1,051- $2,102) |
105,100.01 元 - 157,650 元 | 2.5% (即 $2,628 - $3,941) |
157,650.01 元 - 210,200 元 | 5% (即 $7,883 - $10,510) |
210,200.01 元 - 262,750 元 | 10% (即 $21,020 - $26,275) |
262,750.01 元 - 315,300 元 | 15% (即 $39,413 - $47,295) |
315,300.01 元 - 367,850 元 | 20% (即 $63,060 - $73,570) |
367,850.01 元 - 420,400 元 | 25% (即 $91,963 - $105,100) |
第I類訴訟
就(1)人身傷亡申索;(2)僱員補償申索;以及(3)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閣下必須先行繳付港幣1,000 元的申請費,如申請不成功,這筆費用不會獲得退還;假如閣下接納法律援助,則同時需要繳付港幣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
若閣下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便毋須繳付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閣下勝訴並獲得賠償,則需繳付賠償額的百分之十作為分擔費。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上述百分比將會減至百分之六。閣下同時需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繳付但未能向對方討回的訴訟費。該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視乎情況而定)的分擔費,以及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閣下討回的賠償額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閣下勝訴並討回一筆為數港幣 2,000,000 元的賠償及港幣 300,000 元的訴訟費, (2) 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繳付的實際訴訟費為港幣 400,000 元,而 (3) 閣下已繳付港幣1,000 元的申請費,以及港幣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則閣下收回的淨款額將會是港幣1,777,783元。
計算方法
(i) | 討回的賠償額 | 2,000,000元 |
減 | ||
(ii) | 分擔費:討回賠償額的百分之十 | (200,000元) |
(iii) | 未能討回的訴訟費 (400,000元- 300,000元) | (100,000元) |
加 | ||
(iv) | 已繳付的申請費 | 1,000元 |
(v) | 已繳付的中期分擔費 | 76,783元 |
------- | ||
可討回的淨款額: | 1,777,783元 |
第II類訴訟
就(1)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而提出的索償訴訟;(2)涉及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地產代理專業疏忽的申索;(3)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4)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閣下必須先行繳付港幣5,000 元的申請費,如申請不成功,這筆費用不會獲得退還;假如閣下接納法律援助,則同時需要繳付中期分擔費,比率為經評定的財務資源的10%或76,783元,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若閣下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便毋須繳付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閣下勝訴並獲得賠償,則需繳付賠償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分擔費。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上述百分比將會減至百分之十五。閣下同時需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繳付但未能向對方討回的訴訟費。該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五,視乎情況而定)的分擔費,以及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閣下討回的賠償額中扣除。
如果閣下經法律援助署署長評估的財務資源並不超過港幣52,550元,則毋須為法律援助服務繳付任何費用。正在領取綜援的申請人的財務資源通常會被視為不超過港幣52,550元(除非有證據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
如果閣下經評估後的財務資源介乎港幣52,550.01元和港幣420,400元,則閣下於接納法律援助服務時,需繳付港幣1,051至港幣105,100元的分擔費。
若閣下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亦毋須繳付分擔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閣下勝訴並討回或獲得任何金錢或財產,則需支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支付但未能向對方討回的訴訟費。有關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分擔費中扣除,(2) 再從閣下討回或獲得的金錢或財產中扣除。
例子﹕假如 (1) 閣下已經繳付港幣10,000 元的分擔費,(2) 於索償中成功向對方討回港幣1,000,000元,(3) 法律援助署署長代閣下支付的訴訟費為港 400,000 元,以及 (4) 向對方討回港幣300,000 元訴訟費,則閣下收回的淨款額將會是港幣 910,000元[即1,000,000 元減(400,000 元- 300,000元- 10,000元)] 。
請按這裡查看費用分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