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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多于一名受权人的签立方式

如果多于一名受权人获委任,授权人必须使用表格2,并指明受权人是否将(i)共同行事,还是(ii)共同和各别行事《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5条)。

 

如果受权人须共同行事,当然全部受权人都必须签署持久授权书,以表达他们同意作为受权人。

 

如果受权人属共同和各别行事者,则其中至少一位必须签署持久授权书,使其有效(《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1)条)。不过,在持久授权书被提交法院注册或授权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时,只有已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才能行使持久授权书内所述的职能(《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2)条)。

 

如果授权人没有明确选择受权人将会共同行事共同和各别行事,持久授权书将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