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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察受权人

尽管《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已订明某些和受权人有关的法定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总会有人问:「谁来监察受权人的行为呢?一旦受权人开始行使其职权,即表示授权人在精神上已无行为能力去控制受权人。那么,即使受权人滥用其职权,其他人可以做什么?」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1(1)条指出:

 

法院可应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的申请─ 
(a)  规定在一项持久授权下的受权人出示纪录及帐目,并作出饬令审计该等纪录及帐目的命令; 
(b)  撤销持久授权或更改持久授权;或 
(c) 在其信纳为一项持久授权的授权人的利益而有此需要的情况下,将受权人免任。

 

因此,受权人的行为将受到有利害关系的一方监察。虽然《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 并无界定谁可符合资格成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但在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案件当中,相信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允许对该词作出较广泛的解释。

 

一旦持久授权书已在高等法院注册,法律还允许任何人视察并获取其副本(《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9(5)(b)条)。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将很容易知悉受权人根据持久授权书而获得的权限,并决定是否有必要根据第11(1)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