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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责任和法律责任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条 强调,受权人对授权人所负的责任乃属「受信性质」。那到底何谓「受信」呢?

 

英国最高法院其中一位声望甚隆的法官米勒,曾界定「受信」一词:「在各方已建立了信任和信心关系的情况下,受信人乃是已承诺会代表另一人就特定事项行事。」(见1998年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一案)

 

基于此等受信性质,受权人将被期望是全心全意为授权人利益着想,去处理授权人的资产及作出相关行动。受权人绝对不应藉管理授权人的资产而谋利,亦必须防范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简单而言,在管理授权人资产的过程中,受权人必须将授权人的利益,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条 以清晰显浅的字眼表明了持久授权下受权人的责任:

 

(a)  诚实地并以应尽的努力行使其权力; 
(b) 备存妥当的帐目及纪录; 
(c) 不在会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订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将授权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

 

该等法定条款应该已为受权人须履行的基本职责,提供了足够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