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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儿童 / 少年罪犯的刑罚,是否有别于成人罪犯?

视乎有关少年罪犯的实际年龄而定。在问答1经已提过,10岁以下的儿童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根据《少年犯条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11条,任何10至13岁的儿童都不得被判处监禁。关于14至15岁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适当的处理或惩罚方法,亦不得被判处监禁。《刑事诉讼条例》(第221章第109A(1)条亦订明,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更适合的判刑方法,否则便不应对16至20岁的少年犯判处监禁。但109A条不适用于某些「例外罪行」,这些罪行列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3内,其中包括误杀、行劫、猥亵侵犯及其他严重罪行。

 

除上述之规限外,A部分所提及对成年罪犯之判刑选择亦大致上适用于少年罪犯,但主要目的则为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而并非施以重罚。

 

以下简述香港的法庭对少年罪犯判处之各类刑罚(即判刑选择):

 

a. 劳教中心:只适用于 14 至 24 岁的男性犯人。劳教中心着重透过严格纪律及劳动工作,在短时间内为犯人带来冲击,从而提醒他们不可再犯。劳教中心令不适用于曾被判监或判入教导所的犯人。有关刑期经惩教署署长考虑过犯人的纪律后才会确定。14 至 20 岁的犯人最少会被羁留 1 个月及最多可被羁留 6 个月,而 21 至 24 岁的犯人可被羁留 3 个月至 12 个月。犯人获释后,可能要再接受为期 1 年的监管,期间亦要遵守某些规限(例如在午夜后必定要留在家里)。犯人若不遵从监管条件,便可能会被再次送入劳教中心。

 

b. 教导所:适用于 14 至 20 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教导所着重协助犯人改过自生及提供职业培训。有关刑期经惩教署署长考虑过犯人的纪律后才会确定,可由最短的 6 个月至最长的 3 年不等。犯人获释后,可能要再接受为期 3 年的监管,期间亦要遵守某些规限,例如宵禁。犯人若不遵从监管条件,便可能会被再次送入教导所服刑多 6 个月或服刑满 3 年(由首日服刑起计),两者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c. 更生中心:适用于 14 至 20 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如犯人须被判处短期羁留式的刑罚,但不适合被判入劳教中心或教导所,便可被判入更生中心。更生中心之目的亦是要防止犯人再犯案,以及协助他们改过自生并重新融入社会。更生中心令不适用于曾被判监或曾被判入教导所、劳教中心、戒毒所的犯人。

犯人会先被羁留在更生中心 2 至5 个月,刑期由惩教署署长考虑过犯人的纪律及进展后才确定。其后,犯人会被转送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1 至4 个月(由惩教署署长决定),期间可容许在指定时段出外上堂、工作或做某些合法活动。犯人获释后,可能要再接受为期1 年的监管,期间亦要遵守某些规限(例如在午夜后必定要留在家里)。犯人若不遵从监管条件,便可能会被再次送入更生中心。

 

d. 感化院:适用于 10 至 15 岁的男性犯人。感化院着重透过社会工作及训练而令罪犯改过自生。感化院的刑期由 1 年至 3 年不等,时间长短则要视乎犯人在感化院期间的表现好坏而定。

 

e. 羁留院:适用于 10 至 15 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羁留院由社会福利署管理,着重透过短期羁留式的刑罚及训练令犯人改过自生,及令他们重新建立有规律的生活模式。羁留院的最高刑期为 6 个月。

 

f. 针对少年犯之家长或监护人的命令:根据《少年犯条例第9条第10条,凡有10至15岁的少年被控告,其家长或监护人亦可能会被强制陪同出庭。这些家长或监护人亦可被命令为他们的子女缴交保证金或罚款,如不缴付,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追讨(即捡走财物并变卖为现金),甚至判处该家长或监护人入狱。

 

g. 感化:请参阅A部分

 

h. 戒毒所:请参阅A部分

 

i. 罚款:请参阅A部分

 

j. 释放:请参阅A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