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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廉政公署(ICAC)的权力

廉政公署于 1974 年成立,透过执法、教育及预防方式去打击贪污。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并由一位廉政专员掌管,而廉政专员只须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汇报。廉政公署的权力及职务范围,主要列于《廉政公署条例》(香港法例第204章)。廉署有权调查的罪行,则包括在 《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