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我将要出庭应讯,究竟刑事案的法庭聆讯程序是怎样?
基于刑事案件的聆讯程序繁复,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监的可能性,阁下应委聘代表律师出庭应讯。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讯程序:
首次聆讯
无论所涉罪行有多严重,被告通常都会被带到裁判法院进行首次聆讯。若控方需要更多时间去完成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或决定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讯,检控人员(主控官)便会向法庭申请押后聆讯。否则在首次聆讯中,法庭会向被告读出控罪,而被告需要即时回答认罪还是不认罪。如被告不认罪,法庭通常会另定日期进行审讯。
如案件需要押后聆讯,被告或可向裁判官申请保释。 一般来说,除非裁判官认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讯时缺席、在保释期间再犯案、骚扰证人或阻碍调查,否则便通常会批准保释。如被拒绝,被告仍有权在往后的聆讯时继续申请保释。如裁判官仍然拒绝保释申请,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保释。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可参阅《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D条及 9G条。
被告认罪
如法庭还未正式将被告定罪,被告仍然无罪。当被告认罪后,法庭会公开宣读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法庭便会正式将被告定罪(除非法庭认为有关案情不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果被告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案情,法庭会就案情部分而聆听双方提出之证据(即进行“案情聆讯”)。在决定有关案情后,法庭便会正式将被告定罪 (除非法庭认为有关案情仍然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在定罪后,控方会将被告之背景(特别是任何案底)告知法庭,而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可在此时提供一些资料作出求情,以尝试说服法庭判处较经之刑罚。 随后,法庭便会即时判刑,或等待阅览一些报告后(例如感化、社会服务令或精神状况报告)才作出判刑。
1. 如果被告认罪,会否影响刑罚的轻重?
被告不认罪
如被告不认罪,案件就会押后进行审讯。在正式审讯之前,可能还要进行一连串的法律程序,如再次申请保释、修订控罪、进行审讯前的覆核等。
控方必须在审讯开始前,向被告(或其辩护律师)提供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及文件(不论是否对控方不利)。这些资料一般包括:控方证人的所有书面供词及案底(如有);其他控方不会传召出庭但已在执法部门录取口供的人士之书面供词;所有控方将要依据的资料或物品;及控方不会使用但可能对被告有用的所有资料及物品,但是,控方没有责任去提供一些纯粹会削弱辩方证人可靠性的资料(例如辩方证人曾指出在香港见过被告,但控方却找到他当时于澳门的入境纪录)。如控方未能在审讯开始前向辩方提供有关资料,辩方或可据此作为定罪之上诉理由。
审前复核
审前复核的目的是确保审讯前需要处理的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便审讯能够在预定的审讯日期进行。通常会指示各方在聆讯前提交一份联合的审前复核问卷。将在审讯中出庭的大律师通常应出席审前复核。
在裁判法院,有可能会要求进行审前复核,在区域法院,经常要求进行审前复核。而如果一单案件被转介高等法院审讯或判刑,通常的做法是在正式审讯之前安排案件管理聆讯和审前复核聆讯。
审前复核的聆讯在内庭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可能会发出额外指示,以确保审讯的公平和高效。
在审前复核期间,将在审讯中出庭的大律师应准备好向法院报告包括答辩、补充证据、承认事实、证人、专家证词、审讯所需时间估计以及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依赖的案例在内的各类事项。
就性犯罪案件而言,律政司司长会在审前复核前向主审法官提供具体数据。法官也可以对诉讼程序作出指示,并为出席审讯的受害者安排特殊保护。
审讯
控方会作出开案陈词,并提出证据。控方证人会逐一被主控官传召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被主控官询问(控方主问),然后接受被告或辩方律师的盘问(辩方盘问)。如有需要,他们可能会再被主控官覆问。当所有控方证人作供后,控方便举证完毕。
辩方可以在此阶段申请毋须答辩,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令针对被告的表面证据成立,如法庭接纳此陈词,被告便会无罪释放。在此情况下,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需要答辩(即控方的表面证据成立),辩方将会作出开案陈词,并传召证人作供。被告可以:
a ) 选择自己作供以及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b) 选择自己不作供,但传召其他证人作供;或
c) 既不亲自作供,亦不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被告通常要在传召其他辩方证人前决定是否亲自作供,因被告会较其他证人先作供。
如辩方传召证人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由被告或辩方律师主问,然后可能会被控方盘问及再被辩方覆问。在所有辩方证人作供后,辩方便举证完毕。
除了由控方及辩方传召的证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权去传召其他证人出庭作供。不过,法庭很少会行使这个酌情权。
结案陈词及裁决
控方及辩方继而分别作出结案陈词(但控方未必会作出结案陈词)。其后,法庭便会作出裁决,即裁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并说明理由。在此阶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会较为简短,如被告提出上诉,裁判官便会在随后提供更详细之定罪理由。如被告无罪释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如被告被定罪,随后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
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审讯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审讯程序与裁判法院之程序相似。但如审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便会有不同程序,因案件须由法官 会同陪审团审理。 如被告不认罪,法庭便会选出陪审团。陪审员是普通市民,并以抽签方式从陪审员候选名单中选出。控方或辩方都有权反对被选出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辩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对(如有充分理由则反对次数无限)。在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会由七名陪审员组成,如审讯需时较长或案件较复杂,则可能会选出九名陪审员。
然后,原讼法庭的审讯会以类似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之程序进行。陪审团会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则会监管审讯中的法律及程序。因此,陪审团只须专注地聆听证人在控辩双方之主问、盘问及覆问中透露出来的证据。如有某些法律争议须在陪审团缺席下解决,例如陪审团是否应该聆听某些证供或辩方之毋须答辩申请是否成功,法官便会请陪审团暂时离席。
在控辩双方作出结案陈词后,法官会向陪审团总结案件,让他们重温双方的证供及论点。法官通常都会向陪审团解释控方须证实哪些事项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关证供则仍会由陪审团决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法官认为依赖现有证据而将被告定罪并不稳妥,法官便可能会指示陪审团判被告无罪。
陪审团其后会退庭商议裁决。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决定而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如被告无罪释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如被告被定罪,随后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判刑由法官而并非由陪审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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