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刑期减免
根据《监狱规则》第69(1)条,刑期超过1个月的囚犯,根据他们的良好表现,可以获得刑期减免,但实际刑期不能减至少于31天。
此外,根据《监狱规则》第69(2)条,于此规定获得的刑期减免不得超过实际刑期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67A条(允许将刑期减轻,以考虑在判刑前在扣押中的时间)所考虑的羁押期限的三分之一。
举例,如果法院规定被告的刑期起点为9个月,那么如果被告在最早的机会认罪,通常可以享有1/3的折扣。那么如果被告在监狱里表现良好,他将再获得1/3的刑期折扣。也就是说,实际上他只需要服刑4个月(9个月×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