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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什么情况下,廉署人员可以进入私人地方及搜查内里物品?他们是否要先取得搜查令才可行动?

 

持有法庭手令下进入及搜查

 

若廉署人员持有法庭手令(又称搜查令),便可进入任何单位或地方进行搜查。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17条,廉署人员可以向裁判官或高院法官申请搜查令,以搜查任何私人单位或地方。如法庭认为有理由相信在该单位内,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证据,法庭便会发出搜查令。但若果情况紧急,搜查令可由廉政专员而并非由法庭发出。如廉政专员认为经法庭申请搜令将会严重妨碍调查,他或会直接发出搜查令。

 

有关廉署搜查权力的进一步资料,可参阅《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10B条。为了收集某些罪行的证据(例如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盗窃、欺诈或伪造帐目等罪行),裁判官也可发出搜查令,授权廉署人员进入及搜查有关地方。

 

没有法庭手令下进入及搜查

 

廉署人员未必一定要持有搜查令才可采取行动。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0(3)条,如廉署人员须进行拘捕行动,并有理由相信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 ,便可进入及搜查该单位而毋须出示搜查令。廉署人员亦必须表明身分以及说明其搜查目的,若有任何人要求廉署人员提供身分证明,他们亦必须出示其委任证。

 

除上述之外,廉署人员无权进入私人地方,除非他们事先取得业主或占用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