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检控人员的角色及职务
1. 角色及职务
根据2013年律政司发布的《检控守则》,检控人员必须遵行和提倡法治。检控人员代表社会,行事不偏不倚,负责秉行公义。因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检控人员必须公正客观地协助法庭找出真相,于社会与被控告之间,依法秉公行义。
此外,检察官需要向法庭提供控方认为与所指称罪行相关的可信证据。检控人员不可存有任何胜败之心;其职能纯粹是为公众服务。
由于检控人员在对辩和对抗式诉讼制度下履行职务。检控人员担当讼辩职责时,必须自持克制。检控人员的职责,属于刑事司法过程的主要一环。刑事司法过程包括调查、检控、辩护、审裁及惩处。
在诉讼中,检控官的责任是持续协助法庭,提出相关和可信的证据,提交正确的法律陈词,保持最高的专业操守,不以尖刻、冒犯或以与其检察官职位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在明显不再有合理定罪可能性的情况下,检察官亦应请求法庭停止法律程序。
为避免疑虑,检控官不应该争辩或提出对法庭裁决不重要或没有影响的事实或法律论点。向证人或被告提出的数据必须为在相关情况下准确、可靠和合理。
故此,任何在审判和判刑程序中明显存在的可上诉错误必须立即向法庭提出,并按法庭指示予以纠正。
2. 公平
检控人员的职责基础是公平。检控人员需要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进行起诉,应该提前充分准备和整理所有与检控相关的证据。作为一般规则,控方在陈述案件理据时,应提供所有证据。控方应告知法庭及辩方可能适用的案例、告诫及指示,即使如此对控方不利亦然。
控方必须在所得的相关材料中,识别任何可能不可接纳为证据的材料(原因包括该等材料看来是非法或不当地取得)。控方可拒绝援引该等材料,并履行披露责任,告知辩方该等未经采用的材料。如控方决定提出该等材料作为证据,必须通知辩方。如辩方反对该等材料被接纳为证据,则可由法庭裁决。
3. 人权
检控人员履行的职责,可对疑犯、被告、受害人、证人和其他公众人士的人权带来重大影响。在进行刑事法律程序时,检控人员有责任注意这些权利及其来源,并按情况而定予以尊重或确保这些权利可得以行使。
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第383章)中得到保障。检控人员需要了解这些法规,并始终注意与检控过程相关的被告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所有人都应平等受到法规保护的原则、享有保密法规咨询的权利、被控罪名成立前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以及享有公正审判而不受不必要延迟的权利。
因此,在决定是否起诉案件或继续检控时,应考虑被告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