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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遗嘱执行人失踪或拒绝履行职责的话,可否由其他人申请遗产认证?他该怎么做?

可以,只要此人在遗产中有权益。

 

你可以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0(1)条向遗产承办处申请向遗嘱执行人发出传唤。遗嘱执行人将被要求接受或放弃遗嘱执行。

 

你应提交草拟传唤书到司法常务官。《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5条订明了相关的格式要求。

 

如果遗嘱执行人失踪,视乎情况,你应在传唤书要求遗嘱执行人:

 

如果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职责,你应要求遗嘱执行人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1)条接纳或拒绝遗嘱认证,适用表格为C2.2。

 

同时,你应向司法常务官递交一份草拟誓章予其批准。

 

在草拟传唤书和草拟誓章获批后,你应:-

  • 提交及亲自送达给遗嘱执行人:i)传唤书; 及ii)已经宣誓的誓章;及
  • 登记知会备忘(caveat)(如果先前未登记的话)。详情请查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5(3)条)。

 

当出庭期限届满后,如果遗嘱执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进行遗产认证申请,你可以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7)(a)和(c)条规定,以各方传票方式向司法常务官申请适当的命令。

 

当出庭期限届满后,如果遗嘱执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提呈遗嘱,你可以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7条规定,藉动议方式申请下令作出授予,犹如该遗嘱无效一样。在此情况下,法官可以不依据遗嘱内容批出认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