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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须签署一份遗产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见以下特定表格)。当申请人签署这份文件时,须在一名律师或法庭监誓员面前宣誓以确认文件内容的真确性。
 

第二步:

申请人同时需要准备及签署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见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与其他「支持申请的文件」(见下)同时递交到遗产承办处。
 

第三步:

当遗产承办处官员审阅有关文件后,申请人或须解答该处提出的问题。
 

第四步:

申请人取得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死亡的个案,有关申请费用为 265 元,授予书的誊写费用为 72 元。
 

 

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授予所需的文件

  1. 在适当指定的表格上正确签立的宣誓(见下文)。
  2.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3. 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证书(例如,申请人和死者的结婚证书的影印本,或死者子女的出生证明书,或就父母为申请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证明书)
  4. 死者和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5. 如遇到《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8(1)条(a)至(f)订明的情况,确认担保人能力誓章(Form M3.1)和担保书(Form M3.2)

 

指定表格

申请人应使用适当的表格作宣誓:

  • 尚存配偶包括夫妾关系的伴侣(表格1a、L1.1b、L1.2a、L1.2b);
  • 子女(表格3a、L1.3b);
  • 父母(表格4a、L1.4b);
  • 兄弟姐妹(表格5a、L1.5b);
  • 祖父母(以死者的合法祖父母的身份填写表格1.6a、L1.6b);和
  •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以死者的合法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身份填写表格1.6a或L1.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