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撤销授予
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撤销遗嘱的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并发出新的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3条规定,如果法院觉得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本不应授予,或觉得其中有错误,法院可以撤销授予。
授予通常会因以下原因被撤销:
- 发现较后的遗嘱;
- 遗嘱被证明无效;
- 证明“死者”并非已故;
- 声称有权获得授予的人被证明并非如此;
- 有更高优先次序的人出现;以及
- 授予作出时没有顾及知会备忘。
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撤销遗嘱的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并发出新的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3条规定,如果法院觉得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本不应授予,或觉得其中有错误,法院可以撤销授予。
授予通常会因以下原因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