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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订立遗嘱时有什么要注意?

i) 遗嘱的解释

法庭诠译遗嘱时通常会做出两个假设,除非假设被挑战或反驳:i)一般词语应给予一般含义;以及ii)技术词语应给予技术含义。

 

ii) 外在证据的可接纳性

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第23B条,在以下情况,有关立遗嘱人意图的外在证据可被接纳为证据,以助法庭诠译遗嘱:

 

  1. 就遗嘱中任何毫无意义的部分;
  2. 在遗嘱中意思表面上含糊的文字;
  3. 除了立遗嘱人意图的证据外,所使用的文字的意思从周围环境来看是含糊的部分。

 

iii) 遗嘱更正

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第23A条,如果遗嘱因为书写错误或无法理解立遗嘱人的指示而未能实现立遗嘱人的意图,法庭有权更正遗嘱。

 

申请必须于首次授予承办的六个月内提出,否则申请必须获得法庭的许可后才可提出。

 

iv) 引用附属文件(将独立文件纳入遗嘱)

引用附属文件的作用是使一份独立的文件,即使未按照《遗嘱条例》(第30章第5(1)条的规定签立,也能成为遗嘱的一部分并获接纳遗嘱认证。

 

该被引用的附属文件必须:

 

  1. 在遗嘱中明确地予以识别;
  2. 于遗嘱签订时已经存在;
  3. 在遗嘱中被提及已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