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3. 如果死者的遗产总值不超过50,000元,申请程序是否有所不同?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授权,成立「遗产受益人支持组」,从税务局局长接手提供遗产受益人支持服务。

 

如果遗产价值不超过50,000元,并且遗产全由款项组成,有权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人(“申请人”)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发出确认通知书。

 

申请人必须将以下申请文件提交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楼的遗产受益人支持组:

  1. 申请书(HAEU5);
  2. 确认财产总值不超过50,000元且遗产全由款项组成的非宗敎式誓词/宗教式誓章(HAEU5-A);和
  3. 一式两份的死者去世当日在香港拥有的款项清单以列明遗产的详情(HAEU5-S)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1. 死者身份证/护照;
  2. 死者死亡证明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护照;
  4. 死者的遗嘱(如有);
  5. 如申请人不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需提交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文件,例如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书;
  6. 如适用,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遗产的人士妥为签立的放弃承办书;
  7. 如适用,需提交有权优先管理遗产的人的死亡证明书;
  8. 如适用,需提交证明(f)和/或(g)项所提述的人士与死者之间关系的文件;
  9. 关于死者所有银行账户的定期存款收据/银行结单/银行存折,显示死亡当日的帐户余额以及死亡前三个月的银行账户记录。

 

如果非宗敎式誓词/宗教式誓章符合要求,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将在12个工作天内发出确认通知书。

 

然后,申请人必须在预定的时间到遗产受益人支持组宣誓/确认誓章内容及夹附于誓章作为证物的清单均属真确无误及领取确认通知书及款项清单的复本。

 

持有确认通知书的人便可获得豁免而不受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约束。

 

当发出确认通知书后,如果银行同意向申请人发放死者的户口结余金额,申请人便毋须再向高等法庭之遗产承办处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或申请授予遗嘱认证书 / 遗产管理书。但请留意,银行可酌情决定是否把夹附于确认通知书内的清单所列明的户口存款,付予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如果其后发现更多遗产,而令总值超过 50,000 元,申请人应通知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果已发出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退回并取消该通知书,然后根据情况遵循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或遗嘱认证/遗产管理的授予的申请程序。

 

有关申请手续的细节,请浏览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持服务之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