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授予承办书方面,有遗嘱的遗产与没有遗嘱的遗产有何分别?
「授予承办书」是一个关于遗产承办的集合词语,可指为「授予遗嘱认证书」或「授予遗产管理书」。
授予遗嘱认证书是发给在死者最后一份遗嘱中订明的遗嘱执行人。而授予遗产管理书,则是在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订明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发给遗产管理人,而该遗产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亲(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遗产代理人」泛指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这名代理人有权处理死者的遗产,包括管理或分发相关资产予受益人。
有遗嘱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并委任了遗嘱执行人,该执行人便是唯一有资格申请遗嘱认证书的人。如该执行人不想履行任务,或没有在生之执行人,那么在遗嘱中获得剩余遗产遗赠的人,便可获优先权去申请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有资格获得剩余遗产遗赠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遗嘱的条件达到后而取得剩余之数(即扣除所有受益人获分的遗产、死者的所有债项及遗产承办的相关费用后,其剩余之数)。
无遗嘱
如果死者未立遗嘱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遗嘱,或遗嘱已被撤销),便须依照无遗嘱继承法律去申请遗产管理书。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如下:
- 尚存的配偶,或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裔;
-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裔。
遗产管理人最多可有四个。如有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而他们就申请问题存在争拗,他们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让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不在上述级别内的人士去管理遗产。如死者的某位近亲获委任为遗产管理人,但该人未满 21岁,或在精神或身体上没有能力去管理遗产,法庭便可能会行使这个权力。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主要分别
虽然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大致相同,但两者之间有一个重大分别。遗嘱执行人的权力源自有关遗嘱,因此他 / 她的权力和责任,在立遗嘱人去世那一刻便开始。
另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则从遗产管理书获得权力。所以,他 / 她开始行使权力的时间是在遗产管理书上的日期,而并非在死者去世当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