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公开表示已经订立遗嘱,但在其死后未能找到遗嘱,是否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
只有当死者在完全没有立下遗嘱而去世,法庭才会授予遗产管理书。
当申请人申请遗产管理书时,他必须证明死者没有立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公开遗嘱的存在,申请人可能无法以宣誓方式证明死者的无遗嘱状态。
相反,申请人可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53条, 向司法常务官提出申请,要求下令将其他证据中的遗嘱接纳为证明。法庭可能会下令将藉传票提出的申请提交给司法常务官、法官或以动议方式提交给法庭:《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60条。
申请人有反驳预设推定(即遗嘱因在立遗嘱人生前遭毁坏而被撤销)的责任。
法庭批出的遗嘱认证书将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遗嘱或更可靠的副本获得证明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