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
1. 死者是一名富翁,有一名情妇,与结婚 20 年的妻子长期感情不和。死者不想向妻子支付任何赡养费,因此一直没有与妻子离婚。相反,他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情妇。死者和妻子并没有子女。
妻子可以申请经济给养,而且她很有可能从遗产中获得实质性份额。
2.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鳏夫,有三位成年儿子,即 A、B 和 C。儿子A跟B为高学历高收入人士,然而,儿子 C 身体残疾,一直拿着最低工资。儿子 C 虽然身体残疾,但一直是一个死者爱护的好儿子。死者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也就是说,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儿子 A、B 和 C 各继承遗产的 1/3。
儿子 C 可以申请经济给养,并有很大机会获得比 1/3 更多的份额。
3.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鳏夫,有一个成年的儿子。儿子 16 岁高中辍学,经济上一直依赖死者。儿子花钱大手大脚,更只有在向死者要钱时才会和他说话。因此,死者立下遗嘱,将他的所有财产转交给他的哥哥和两个侄子。
作为一个健全的成年人,该儿子成功申请经济给养的机会率要低得多。他的申请好可能会失败或只会是很有限的成功。
4. 死者是一名富有的妇女,有两个十几岁的女儿。她在 20 年前结过婚,但其丈夫在 15 年前为了内地的一个女人而离开了这个家,此后便失去了联系。死者本来靠做小生意养大两个女儿,该生意却辗转变得十分赚钱。作为一个传统的中国人,死者从未与丈夫离婚。同时,多得死者的爱护跟照顾,两个女儿品学兼优,一直是死者的心肝宝贝。最近,死者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她的丈夫突然出现,要求从遗产中分得自己的份额(即多于1/2)。
那两位十几岁的女儿可以申请经济给养,而且很有可能获得比无遗嘱继承法规定的更多的经济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