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格
优先次序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9条订明遗产管理人的优先次序如下:
(i) 遗嘱执行人;
(ii) 为任何其他人以信托方式持有遗赠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ii) 任何终身受益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v) 最终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或
在剩余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则任何有权分享未获处置的剩余遗产的人,
或
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即在生的人比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v) 任何特定受遗赠人
或
任何债权人,
或
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或
在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任何因遗产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尽管目前该遗产的款额使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vi) 任何有权在任何待确定事件发生时获得剩余遗产或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
或
任何根据死者遗嘱并无享有权益而假若死者完全无遗嘱而去世则他会有权获得授予的人。
在多人享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情况下作出授予
一般而言,法院将授予遗产管理书给法庭认为最能有效管理遗产的人(或人们)。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5条订明了法庭在此情况下的选择:-
- 授予可向任何有权获得授予的人作出,而无须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
- 有相同等级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之间的纠纷,须以传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务官审理。因此,发出该传票的人须将知会备忘登记,而司法常务官在该传票获得最终处理之前,不得容许任何授予书盖章。
- 在生的人较任何若在生则会与上述该人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
- 并非无行为能力的人较任何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未成年人为优先。
数量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1)条,同一财产不得授予超过四人作遗产管理,如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则须授予信托法团(不论是否连同个人)或不少于两名个人。
能力
如果一个人具备以下特征,他不能被任命为管理人:
法庭一般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