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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需要留意的事项(不论有无订立遗嘱)

I. 初步需要留意的事项(不论有无订立遗嘱)

当一个人去世后,他 / 她可能会留下一些遗产(如银行存款、公司股票、物业或其他资产等)。无论死者生前有没有订立遗嘱,任何人在处理死者于香港的遗产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承办书。换句话说,授予承办书即是某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之证明文件。

 

如果遗产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国拥有物业,或死者并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财产,便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 究竟这些遗产的管理及继承权应由哪个国家的法例规管?一般来说,下列规则或可释除此疑问:

 

  • 继承「不动产」(例如楼房或土地)通常会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举例,如阁下身为香港居民但在英国拥有一个单位,当阁下身故后,该单位通常会受英国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
  • 继承「可移动财产」(例如金钱、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会受死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地点之法例所规管。举例,如死者是美国居民,无论其可动产处于甚么国家,这些财产通常会受美国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

2. 在授予承办书方面,有遗嘱的遗产与没有遗嘱的遗产有何分别?

2. 在授予承办书方面,有遗嘱的遗产与没有遗嘱的遗产有何分别?

「授予承办书」是一个关于遗产承办的集合词语,可指为「授予遗嘱认证书」或「授予遗产管理书」。

 

授予遗嘱认证书是发给在死者最后一份遗嘱中订明的遗嘱执行人。而授予遗产管理书,则是在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订明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发给遗产管理人,而该遗产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亲(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遗产代理人」泛指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这名代理人有权处理死者的遗产,包括管理或分发相关资产予受益人。

 

有遗嘱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并委任了遗嘱执行人,该执行人便是唯一有资格申请遗嘱认证书的人。如该执行人不想履行任务,或没有在生之执行人,那么在遗嘱中获得剩余遗产遗赠的人,便可获优先权去申请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有资格获得剩余遗产遗赠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遗嘱的条件达到后而取得剩余之数(即扣除所有受益人获分的遗产、死者的所有债项及遗产承办的相关费用后,其剩余之数)。

 

无遗嘱

 

如果死者未立遗嘱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遗嘱,或遗嘱已被撤销),便须依照无遗嘱继承法律去申请遗产管理书。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如下:

 

  1. 尚存的配偶,或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2.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裔;
  3.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裔。

遗产管理人最多可有四个。如有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而他们就申请问题存在争拗,他们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让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不在上述级别内的人士去管理遗产。如死者的某位近亲获委任为遗产管理人,但该人未满 21岁,或在精神或身体上没有能力去管理遗产,法庭便可能会行使这个权力。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的主要分别

 

虽然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大致相同,但两者之间有一个重大分别。遗嘱执行人的权力源自有关遗嘱,因此他 / 她的权力和责任,在立遗嘱人去世那一刻便开始。

 

另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则从遗产管理书获得权力。所以,他 / 她开始行使权力的时间是在遗产管理书上的日期,而并非在死者去世当日开始。

 

撤销遗嘱

IV. 撤销遗嘱

立遗嘱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动去撤销其遗嘱,例如另签新的遗嘱或将现有遗嘱撕毁。但有一个情况经常会被忽略,就是当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才结婚,该遗嘱便可能无效。

 

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结婚,该遗嘱便会自动失效,除非其后可证明立遗嘱人在草拟遗嘱时已考虑到该段婚姻,则属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遗嘱内有条文列明立遗嘱人与某人结婚后,该遗嘱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离婚,该遗嘱并不会自动失效。不过,如果遗嘱内有任何条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遗产,这些条款便可能会无效(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属例外)。

 

重新公布未被撤销的遗嘱的效力和恢复已撤销的遗嘱

重新公布未被撤销的遗嘱:重新公布未被撤销的遗嘱的效力是一个法律程序,透过重新签立遗嘱或在后续的遗嘱更改附件中引用遗嘱,重新确认未被撤销的遗嘱。

 

恢复已撤销的遗嘱的效力:如果全部或部分遗嘱被撤销,可以通过重新签立原始遗嘱或签立明确表明恢复遗嘱意图的遗嘱更改附件来恢复遗嘱的效力。详情请参阅《遗嘱条例》(第30章第17条

 

1. 遗嘱有什么要求?

1. 遗嘱有什么要求?

格式要求

遗嘱条例》(第30章)的第5(1)条订明的法律要求如下: 

  1. 遗嘱定必以手写、印刷或任何其他书面形式订立;
  2. 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例如墨水拇指纹、签名缩写、印章、任何形状的标记或名字),或由在场及获得其指示的其他人代表其签署;
  3. 立遗嘱人必须有意通过签名给予遗嘱效力;
  4. 立遗嘱人的签名或承认其签名必须由至少两人同时见证;及
  5. 每位见证人必须在立遗嘱人的面前(但不一定在其他见证人的面前)(i)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ii)确认其签署。虽然法例不需要任何特定见证的格式,不过通常遗嘱会加入见证条款。

 

遗嘱可以用任何语言撰写。

 

意图和行为能力

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 

  1. 立遗嘱人需表明他的意图是遗嘱在他去世后生效;
  2. 立遗嘱人具备足够的行为能力订立遗嘱。

 

立遗嘱人通常可透过以下方式表明他的意图: 

  1. 以「这是[遗嘱人姓名]最后的遗嘱」开始遗嘱;或
  2. 聘请律师草拟遗嘱。

 

如果你是i) 失明或 ii) 无法阅读或书写或 iii) 已经授权他人代表你签署遗嘱,你需要证明在签署时你知道并批准遗嘱的内容。其中一种证明方法是在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下,由某人向你宣读遗嘱。此外,你的遗嘱应该包含声明确认:

  1. 该文件在所有见证人的共同见证下向你宣读过;
  2. 你看似理解并完全批准其内容;
  3. 见证人在你的要求下,在你面前签署遗嘱以确认他们为见证人并承认这是你的最后遗嘱。

 

立遗嘱人通常可以表明他的行为能力,如果: 

  1. 他在签署遗嘱时已年满18岁;并且
  2. 他具有足够的心智能力签署遗嘱,知道并同意遗嘱的内容。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庭通常推定立遗嘱人有足够的心智能力订立遗嘱,因此法庭不需要相关证据。

 

不过,如果立遗嘱人患有 a) 精神病 或 b) 严重疾病并正接受药物治疗,他需要证明他在签署遗嘱时有意识地知道并同意遗嘱的内容。证明这一点可能非常困难。普遍来说,法庭需要证据显示至少有一名医生于立遗嘱人签署遗嘱前检查并确认了患病的立遗嘱人具备足够的心智能力并见证整个签署遗嘱的过程。如有需要,请咨询律师。

 

如果遗嘱是因欺诈或不当影响下签署的,遗嘱可能会受到质疑。

 

如果立遗嘱人由于他人(1)对他施加的压力达到迫使意愿的程度及(2)施加该压力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而迫使他签订不希望签订的遗嘱,法庭可能会因不当影响的理由判定该遗嘱无效。例如,立遗嘱人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了该遗嘱。

 

然而,声称立遗嘱人受到不当影响或胁迫的人必须提供证据,法庭需要证据证明不当影响或胁迫存在,而不只是基于对立遗嘱人已做了或未做的事情,或者立遗嘱人应该或不应该做的事情作出的推测。

 

如果立遗嘱人因他人的欺诈行为而签署了遗嘱,而遗嘱包含他不知道或不批准的内容,法庭可能会以诈欺为由而裁定遗嘱无效。例如,立遗嘱人因依赖他人对他作出的虚假陈述而签署遗嘱,或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前,于遗嘱插入立遗嘱人不知情的条款。

 

2. 在订立遗嘱之前,有甚么事项需要考虑?

2. 在订立遗嘱之前,有甚么事项需要考虑?

虽然以下的十点未必包揽所有事项,但可作为基本参考用途:

 

i) 居籍(居留国家及居留权)

 

阁下去世时的居籍,将会影响到遗产的处置方法,因阁下去世时的居籍国家之法例,将规管有关可移动财产(如股票及银行存款)的分配或馈赠方式。有些国家的法例(香港除外)会规定死者必须将一定比例的遗产分给其孩子和遗孀。一般来说,除非阁下已指明以哪一个国家为居籍,否则便根据阁下出生时父亲的居籍为准,而并非以出生地为准。

 

另一方面,规管土地或楼房这些不动产之处置方法,通常是取决于该物业的所在地。举例,如死者拥有两个单位(一个在香港而另一个在外地),那个海外物业便不会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办书所处置的遗产内。

 

ii) 遗嘱执行

 

  1. 遗嘱执行人是被阁下委任为管理遗产的人。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9条,遗嘱执行人必须在管理死者遗产时已年满 21岁。除个人之外,阁下亦可以考虑委任信托公司去担任遗嘱执行人。
  2. 在决定委任某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前,应先取得该人的同意。
  3. 如选择委任配偶作为唯一的遗嘱执行人,便应考虑清楚,因两夫妇可能会在同一意外中不幸去世。
  4. 阁下可以委任两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担任遗产执行人。获委任后,他们必须共同处理关于阁下遗嘱的所有事情。

 

iii) 尚存者条款

 

尚存者条款是遗嘱内的一项条款,条款要求受益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的一段特定期间内在生才有资格获得遗产。

 

如果受益人在立遗嘱人死后的特定期间内去世,则如遗嘱有所指定,该遗产由另一位指定的受益人继承。这类馈赠 称为替代馈赠(“substitute gift”)。

 

这项条款使立遗嘱人对其资产的最终去向保留控制权。如果没有这项条款,配偶即使在以下情况仍有资格继承立遗嘱人的资产:

  1. 即使立遗嘱人的配偶只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存活了很短的时间;或
  2. 基于「同时死亡推定规则」 (commorientes rule) (即当夫妻双方同时死亡且无法确定哪一方先死,则较年轻的配偶会被推定为较晚死亡),配偶被推定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死亡,并因而被推定比立遗嘱人更长寿并有资格继承立遗嘱人的资产。

 

iv) 葬礼安排

 

传统上,与葬礼 / 土葬 / 火葬安排有关的声明都会包括在遗嘱内。不过,遗嘱或会未能在阁下过身时被及时找出,以致这些意愿未能实现。

 

v) 个人财物

 

个人财物通常会留给配偶。如果遗嘱上没有列明这点,这些财物会列作剩余遗产及被出售,有关款项将会拨归遗产的现金余款。

 

vi) 遗赠(根据遗嘱条文去处置的资产)

 

除亲友之外,阁下亦可以在遗嘱内指明将某部分金钱、股票、或房地产送给某些人士或慈善机构。在遗产税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据遗嘱而给予本港认可慈善机构的遗赠,可获豁免缴交遗产税。

 

vii) 分配遗产

 

分配年龄:如遗产受益人未满18 岁,遗嘱执行人必须以信托形式持有该受益人的遗产(即代该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关遗产)。有些父母也可能会在遗嘱上列明,子女须在更年长及较成熟时( 如年满 21 或 25 岁)才可继承遗产。所以,遗嘱执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权,在子女正式能够取得所有遗产前,适当地向他 / 她分发若干金额作为日常生活开支。

 

viii) 共同遇难条款(与夫妇有关)

 

夫妇通常会一起出外旅游,而共同遇难的情况亦可能会发生,所以他们会选择在遗嘱内列明共同遇难后的遗产处理安排。如果遗嘱内没有列明有关事项,而两人又不幸共同遇难,亦不知道是哪位较早或较迟去世,在此情况下,较年经的一方通常会当作较迟去世。换句话说,较年长的配偶之遗产通常会先传给较年轻的配偶,而后者的遗产会根据法律作进一步处理。

 

ix) 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残疾人士)

 

当订立遗嘱时,最好为有残障的遗产受益人订立特别信托条文,例如委任信托人或监护人去监管残疾人士所继承的遗产。

 

x) 年幼子女的监护人

 

阁下应该考虑委任某人在阁下去世后担任未成年子女(未满18 岁)的监护人。不过,监护人不能取代在生父母在法律上之权利。

 

xi) 继续供养其他人

 

这项问题会在「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那部分说明。

 

3. 我已经完全不爱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东西给她,甚至在遗嘱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这样做?

3. 我已经完全不爱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东西给她,甚至在遗嘱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这样做?

一般而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即是说,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及透过遗嘱而将资产留给任何人。

 

不过,《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赋予法庭权力,容许法庭下令将死者的部分遗产拨给某些家庭成员或受养人。

 

举例,如果阁下在遗嘱内指明所有遗产将全归父母或某一个慈善机构,但一毫子也不留给妻子或年幼子女,这个意愿便未必可以达成。阁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请就有关遗产处置上为他们加入条文。换句话说,他们有权从阁下的遗产中取得合理数额,以维持生计。这项权利受《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第4条第5条所规管。

 

理论上,以上条例亦涵盖未立遗嘱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实际影响相对较小,因为根据有关受益人的优先次序,作为未立遗嘱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们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遗产。

 

7. 遗产税之取消及申请遗产的授予承办书之程序

7. 遗产税之取消及申请遗产的授予承办书之程序

遗产税的一点历史

 

在遗产税于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请授予承办书,便须先往税务局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遗产税的计算,是根据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遗产(包括个人资产及房地产)之总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欲知过往的遗产税税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请浏览税务局网站

 

取消遗产税

 

取消遗产税的措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于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个案,仍须缴付遗产税。申请授予承办书的人士(下称「申请人」),应该跟从旧有做法,即先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才向高等法院之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承办书。

 

于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个案,申请人仍须跟从旧有做法(先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但即使遗产总值超过 7,500,000 元,亦只须象徵式缴交100 元遗产税。

 

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后死亡的个案,申请人毋须缴付遗产税,并应依从新的程序及安排。有关详情,请参阅程序

 

(注意:就申请授予遗嘱认证书而言,死者应该已订立了遗嘱。如要申请授予遗产管理书,则死者并无订立遗嘱,或遗嘱上并无委任遗嘱执行人。请参阅相关问答以重温详情。)

 

2. 程序

2. 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须签署一份遗嘱执行人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见以下特定表格)。当申请人签署这份文件时,须在一名律师或法庭监誓员面前宣誓以确认文件内容的真确性。
 

第二步:

申请人同时需要准备及签署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见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与其他「支持申请的文件」(见下)同时递交到遗产承办处。
 

第三步:

当遗产承办处官员审阅有关文件后,申请人或须解答该处提出的问题。
 

第四步:

申请人取得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死亡的个案,有关申请费用为 265 元,授予书的誊写费用为 72 元。
 

 

支持申请的文件(关于授予遗嘱认证书)

 

  •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就死亡登记之详情,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 死者的遗嘱正本及一份副本;
  • 如死者与申请人之关系列于遗嘱内,便递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例如配偶需要递交结婚证明书、子女需要递交出生证明书。如果遗嘱以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去确认申请人,申请人便须出示该证明文件的副本;
  • 如果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关系,便再需要递交一份确认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该誓词 / 誓章必须在监誓员在场下签署,而签署该文件的人士必须与死者及申请人没有任何血缘、姻亲或领养关系,但该人必须与申请人及死者相识超过五年。

 

特定表格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遗产承办处备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但于呈交有关文件的过程中,申请人可能要因应不同情况再作加改。

 

有关表格的样本,可于香港金钟道 38 号高等法院大楼 LG3 遗产承办处索取,或于司法机构网页下载。

 

虽然阁下可自行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但如果有关遗产涉及复杂的问题或争议(例如死者在海外拥有物业),阁下便应该寻求法律意见

 

2. 如果申请人向遗产承办处递交文件后,又找到更多死者的资产,他 / 她应该怎样做?

2. 如果申请人向遗产承办处递交文件后,又找到更多死者的资产,他 / 她应该怎样做?

若申请人发现死者拥有更多资产,但没有列于早前呈交之核实资产誓词中,申请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额外清单非宗教式修正誓词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书发出前)。

 

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授予书,该授予书应和核实资产及负债额外清单非宗教式修正誓词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书发出后),一并呈交遗产承办处。

 

有关特定表格,可在相关网页下载。
 

3. 如果死者的遗产总值不超过50,000元,申请程序是否有所不同?

3. 如果死者的遗产总值不超过50,000元,申请程序是否有所不同?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授权,成立「遗产受益人支持组」,从税务局局长接手提供遗产受益人支持服务。

 

如果遗产价值不超过50,000元,并且遗产全由款项组成,有权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人(“申请人”)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发出确认通知书。

 

申请人必须将以下申请文件提交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楼的遗产受益人支持组:

  1. 申请书(HAEU5);
  2. 确认财产总值不超过50,000元且遗产全由款项组成的非宗敎式誓词/宗教式誓章(HAEU5-A);和
  3. 一式两份的死者去世当日在香港拥有的款项清单以列明遗产的详情(HAEU5-S)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1. 死者身份证/护照;
  2. 死者死亡证明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护照;
  4. 死者的遗嘱(如有);
  5. 如申请人不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需提交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文件,例如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书;
  6. 如适用,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遗产的人士妥为签立的放弃承办书;
  7. 如适用,需提交有权优先管理遗产的人的死亡证明书;
  8. 如适用,需提交证明(f)和/或(g)项所提述的人士与死者之间关系的文件;
  9. 关于死者所有银行账户的定期存款收据/银行结单/银行存折,显示死亡当日的帐户余额以及死亡前三个月的银行账户记录。

 

如果非宗敎式誓词/宗教式誓章符合要求,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将在12个工作天内发出确认通知书。

 

然后,申请人必须在预定的时间到遗产受益人支持组宣誓/确认誓章内容及夹附于誓章作为证物的清单均属真确无误及领取确认通知书及款项清单的复本。

 

持有确认通知书的人便可获得豁免而不受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约束。

 

当发出确认通知书后,如果银行同意向申请人发放死者的户口结余金额,申请人便毋须再向高等法庭之遗产承办处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或申请授予遗嘱认证书 / 遗产管理书。但请留意,银行可酌情决定是否把夹附于确认通知书内的清单所列明的户口存款,付予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如果其后发现更多遗产,而令总值超过 50,000 元,申请人应通知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果已发出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退回并取消该通知书,然后根据情况遵循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或遗嘱认证/遗产管理的授予的申请程序。

 

有关申请手续的细节,请浏览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持服务之网页。

 

5. 当遗产税被取消后,怎样可以避免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处理遗产?

5. 当遗产税被取消后,怎样可以避免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处理遗产?

在遗产税取消前,由于申请人需要先在税务局遗产税署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才可以往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承办书,因此,税务局职员便可以防范其他人擅自处理死者的遗产。

 

取消遗产税后,香港法例有新条文以防止有人擅自处理遗产,这些条文与遗产税未取消前的法例相似:

 

  • 擅自处理遗产属刑事罪行;
  • 任何人如作出下述行为,可被罚款10,000 元及缴交附加罚款,金额相等于被擅自处理的遗产之总值:
    该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擅自处理遗产或有关收入,包括未有于死者去世的 12 个月内,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遗产总值不超过150,000元)或申请授予遗嘱认证书 / 遗产管理书;或该人在死者去世的12个月后,没有取得授予遗嘱认证书/ 遗产管理书或简易方式管理遗产下,而擅自处理遗产。

 

如欲了解详情,请浏览民政事务局的网页

 

2. 寻找死者的遗嘱及检查其银行保险箱

2. 寻找死者的遗嘱及检查其银行保险箱

死者是否立下遗嘱,会直接影响申请授予承办书的程序。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须仔细检查死者是否立下遗嘱(或有关遗嘱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检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亲友查询、向死者的财务或法律顾问查询。

 

如果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已聘用律师,以申领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该律师可透过香港律师会进行遗嘱搜查,以查明死者有否透过其他律师在香港订立遗嘱。

 

不过,上述的搜查结果未必是最终结论,因死者可能私下订立遗嘱,并将遗嘱存放在银行保险箱内。所以,另一个搜寻遗嘱的方法,就是检查死者的银行保险箱。

 

1. 如何可以检视死者的银行保险箱?

1. 如何可以检视死者的银行保险箱?

申请「检视证明书」

 

由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可处理有关开启和检视死者的银行保险箱与及拟备保险箱物品清单之申请事宜。

 

不论是遗嘱列明的执行人、有优先权取得授予遗产管理书遗产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险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务总署申领「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下称「检视证明书」),才可以开启保险箱。有关申请程序之详情,请浏览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服务之网页

 

当检视证明书发出后,证明书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务总署预约,以检视有关保险箱。有关检视必须在银行职员及两名获民政事务总署授权的公职人员在场下进行。

 

如果保险箱是与另一人联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检视证明书持有人)亦需要在检视进行时在场。如果发现有遗嘱,证明书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遗嘱执行人)可以将遗嘱的影印本放回保险箱后而取走正本。

 

拟备保险箱物品清单

 

物品清单由检视证明书持有人拟备,公职人员在有需要时可提供协助。物品清单会由检视时在场的公职人员作出核实,清单的影印本则由有关银行及民政事务局保存六年。清单正本则由证明书持有人保存。

 

如在保险箱内找到遗嘱,及 i) 证明书持有人并非遗嘱所列明的遗嘱执行人,或 ii) 遗嘱内没有列明遗嘱执行人而证明书持有人并非保险箱的尚存合租人,则证明书持有人便不可取走遗嘱或拟备物品清单。保险箱须在遗嘱影印本交予在场的公职人员后,立即由银行职员关上及封存。遗嘱影印本会由民政事务局保存六年。

 

2. 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在甚么情况下,才可提取死者于银行保险箱内的物品?

2. 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在甚么情况下,才可提取死者于银行保险箱内的物品?

独自租用的保险箱

 

在拟备好保险箱物品清单但未取得遗产的授予承办书前,如要从保险箱内取走任何物品,必须取得民政事务总署的授权才可(详情请浏览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服务之网页)。一般而言,只有与申请授予承办书有关的文件,或有人急须取回其个人财物,才可以获得授权取走。其他文件及有价值的物品,通常不会被获准取走。

 

联名租用的保险箱

 

如果保险箱是死者与其他人联名租用,而保管箱租用协议备有尚存安排,在准备好物品清单后,尚存的租用人(如该人是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或经已取得上述人士的书面同意)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授权取走保险箱的物品。不过,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个月后,毋须得到民政事务总署授权便可取走保险箱内的所有物品。

 

11. 遗产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遗嘱上。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发遗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拗?

11. 遗产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遗嘱上。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发遗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拗?

遗嘱的其中一个主要作用,是根据立遗嘱人(即死者)的意愿去分发遗产。但即使立遗嘱人的意愿已清楚列明在遗嘱上,这些意愿仍可能会被挑战。

 

举例,如有人在无立遗嘱的情况下本可以成为受益人,或有人不满意在遗嘱中所分得的遗产,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遗嘱时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遗嘱时遭第三者不当的影响等理由,而宣称遗嘱无效。任何对遗产分配感到不满的人士,均可以向遗嘱执行人展开法律行动,就死者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某人可以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财产予他生前一直供养的妻子或私生子女。在这个情况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提出诉讼以要求分得部分遗产。香港法律赋予所有人可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的同时,亦照顾到死者配偶及受养的人经济需要。有关这方面的详情,请参阅相关问答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一名老妇人在其遗嘱上,指明其钻石项鍊要留给其孙女,但在老妇人去世后,在其保险箱或家中都找不到这条项鍊。通常遗嘱执行人会是家庭成员之一,或是死者的挚友,而这名遗嘱执行人,是否仍可以作出协调,一方面履行其职责去作出必要的查问,同时又可以保持与死者其他家属的和谐关系?

 

无论基于家庭关系欠佳或时间所限或其他原因,遗嘱执行人如不希望以个人身分去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职责,他 / 她可以在遗产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讬一间在香港注册的信讬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领遗嘱认证书。

2. 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有关遗产将如何被分发?

2. 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有关遗产将如何被分发?

在无遗嘱之遗产继承法律下,遗产受益人之优先次序,与合资格申请授予遗产管理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相若(请参阅相关问答)。

 

但于现实中,经常会有两人或更多人同时有权取得遗产。以下是部分常见的情况。 有关详情可参阅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

 

(A)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但没有后裔、父母、有血缘关系(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后裔,那么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权取得死者的剩余遗产(即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费用、法律及遗产管理费用后,所剩余的全部产业)。

 

(B)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

 

如果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1.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
  2. 剩余遗产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余之数,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没有后裔

 

如果死者遗有后裔,即使配偶亦已离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遗产。

 

如死者没有遗下后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遗产。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1.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
  2. 由剩余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分发给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个或两个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遗产。他们只有在死者没有遗下后裔及父母的情况下,才有权分得部分遗产(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后)。

 

(D) 死者遗下后裔但无配偶

 

如果死者遗下后裔但无在世配偶,剩余遗产将按照以下规则分配给后裔:

 

如果死者的子女在死者去世时都在生,剩余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孙辈将不会分得任何遗产。

 

但是,如果某子女先于死者去世,并留下了自己的子女,则该已故子女的子女将获得本应分发给该已故子女的份额(如果多于一个,则平均分配)。

 

如果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而没有留下任何自己的子女,而死者又有一位或以上的在世子女,则该已故子女的遗产份额将由其他在世子女平分。

 

(E)「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亦称为「私生子女」),指他们的亲生父母并非根据香港法律认可的方式结婚。就合法婚姻的详情,可参阅婚姻及家庭事宜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如在无立遗嘱下去世,该子女便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非婚生子女可继承无立遗嘱的母亲之遗产,但只可在母亲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死者有立遗嘱,并指明会给予「他的子女」遗赠或一笔金钱,非婚生子女便无权分得遗产。

 

不过,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有关局面已经有所改变。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后去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关于领养子女之问题,任何人如是根据合法的领养程序而被他人领养,他们与领养人的亲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律地位。换句话说,他们须被视为领养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关于分发遗产的更多资料,可参阅举例说明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VII. 财产继供养遗属及受养)条例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遗嘱上有自由决定他死后如何分配其产。如无遗嘱,遗产将按无遗嘱继承法分配。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死者的遗属或受养人认为他们应该得到部分遗产(如果遗嘱或无遗嘱继承中没有给予的话),或得到比现在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所得到的份额更大的份额,则法庭可以根据上述条例介入。

 

适用范围

本条例只适用于以香港为居籍或在紧接去世前三年内任何时间通常居于香港的死者。

 

换句话说,即使死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资产,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规定,上述条例仍然不适用。

 

谁可以申请?

最典型的申请人是死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残疾子女。通常的情况是,死者(1)不想支付赡养费与其配偶离婚,而决定通过遗嘱剥夺配偶的继承权;或(2)试图剥夺其于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以便为其日后婚姻谋利。

 

不过,有权申请的人的范围其实更为广泛。任何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死者供养的人都可以申请。这包括死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会考虑什么?

  1. 遗产的财务资源;
  2. 申请人和受益人当前和未来的财务资源和需求;
  3. 死者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和责任;
  4.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残疾情况(如有);
  5. 申请人和法庭认为相关的其他人(如死者和受益人)的行为;及
  6. 如果申请人是配偶,法庭会或多或少将该申请视为离婚附属济助申请(即赡养费)

 

法庭可以颁布什么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笔款额命令或财产转让命令。

 

何时申请?

获得授予承办书后六个月内。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期限,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1. 订立遗嘱的好处

1. 订立遗嘱的好处

任何年满十八岁的人士,皆可订立遗嘱(俗称「平安纸」)。遗嘱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个人在身故后,其遗下的资产将如何被分配,而订立遗嘱的人会被称为「立遗嘱人」。

 

立遗嘱人可以:

  1. 决定如何将其遗产分配给亲人,而非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去分配;
  2. 将某些资产留予一些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机构;
  3. 委任一名或数名遗嘱执行人(但不可多于四人)去管理及分发有关资产。

 

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去世,其遗产之分配及管理将由无遗嘱继承法规管。欲知有关详情,请登入另一部分 ─ 分发遗产

 

Q1. 假如立遗嘱人仅透过电话与律师讨论遗嘱内容,但从未签署任何遗嘱,到底立遗嘱人有没有签立有效的遗嘱?

Q1. 假如立遗嘱人仅透过电话与律师讨论遗嘱内容,但从未签署任何遗嘱,到底立遗嘱人有没有签立有效的遗嘱?

除非你是拥有特权地位的人(例如正在军队服役的士兵或海员),否则你不能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因此,在上述的情况,立遗嘱人没有签立有效的遗嘱。

 

1. 遗产有哪些类型?

1. 遗产有哪些类型?

特定遗赠

特定遗赠(Specific legacies)是指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把自己拥有某些物品赠予受益人。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明确地识别或描述馈赠。他必须在去世时拥有特定遗赠的物品,才能将物品馈赠给指定的受益人。此类馈赠通常以「我的」一词引入,例如「我所有的汇丰银行股份」或「我的天空大厦2号单位」。

 

一般遗赠

一般遗赠是指没有明确识别的物品,仅通过描述它们将被赠予受益人。立遗嘱人在去世当日不一定拥有一般遗赠。例如:「给我女儿Jane一千元港币」、「将500股汇丰银行股份赠予Jason」。

 

请注意以下的描述会产生的不同效果:

  • 「我将500股汇丰银行的股份赠予Jason」:这是一般遗赠。如果我在去世时没有500股汇丰银行的股份,我的遗产代理人需要先购买500股汇丰银行的股份,再将之赠予Jason。
  • 「我将我的汇丰银行的股份赠予Jason」:我的遗产代理人只会将我拥有的汇丰银行的股份赠予Jason,而不需要另购股份。这是一个特定遗赠,但这描述有可能因意思不清而令遗赠失效,我最好指明股票的数量。

 

金钱遗赠

这是一种向受益人遗赠指定金额的馈赠。例如:「向我女儿Ruby赠送一千港元」。

 

指示遗赠

指示遗赠是指从特定来源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或数量的物品,而不是立遗嘱人的遗产的指定财产。例如:「我将一百港元遗赠予我的妹妹,该款项从我在Y银行的储蓄账户支取。」

 

指示遗赠的性质是一般遗赠,但指示从特定基金或立遗嘱人财产的特定部分履行。

 

剩余遗赠

剩余遗赠是指遗产在减除所有特定和一般遗赠及作出其他必要安排后剩余的部分。

 

类别遗赠

当受益人通过一般或集体公式来分类(通常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关系),遗赠会被视为类别遗赠。这样的遗赠是为一组受益人而不是为个人受益人而设的。例如:「给我的子女」,而不是「给我的子女Peter和Wing」。

 

2. 将馈赠赠予给不同受益人时需要考虑什么事项?

2. 将馈赠赠予给不同受益人时需要考虑什么事项?

特定受益人(未成年人、子女、配偶、遗嘱执行人、雇员和慈善机构等)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无法向遗产代理人发出有效的收条(receipt)。有效的收条可以免除遗产代理人分配遗产的责任。因此,遗嘱通常准许遗产代理人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获得收条。

 

子女

在遗嘱中没有显示相反意愿的情况下,「子女」一词通常被解释为包括领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即出生于未婚父母之间的子女)。然而,如果立遗嘱人仅想让自己的自然和婚生子女受益,他们必须在遗嘱中明确表达这一意愿。此外,「子女」一词不会自动被解释为包含继子女,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对继子女的安排。

 

配偶

立遗嘱人可以选择在遗产中给予配偶无条件的馈赠或终身权益。如果配偶被给予无条件的馈赠,可能会受到尚存者条款的限制,即配偶须在立遗嘱人身亡后的一段指定期间内尚存才符合资格获得馈赠。请参考「尚存者条款」部份。

 

遗嘱执行人

除非遗嘱执行人以执行遗产为职业,否则担任遗嘱执行人是无报酬的。因此,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指定是否希望留给遗嘱执行人一笔遗产作为报酬。立遗嘱人还须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将在什么情况下获得该笔遗产,例如,遗嘱执行人是否只能在获得遗嘱认证和执行遗产分配后才能获得该笔遗产。

 

雇员

立遗嘱人应明确指定,雇员是否只有在立遗嘱人去世时仍受雇于立遗嘱人才能获得馈赠。

 

慈善机构

立遗嘱人必须核实慈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慈善地位。

 

如果有人向一个非属法团的组织作出馈赠,该法团的所有成员都会获得馈赠。在此情况下,该法团每个成员必须发出收条。为免有此状况,立遗嘱人可在收条条款中指定收条应由看似是该组织的财务主管或其他合适的职员提供。

 

3. 订立遗嘱时有什么要注意?

3. 订立遗嘱时有什么要注意?

i) 遗嘱的解释

法庭诠译遗嘱时通常会做出两个假设,除非假设被挑战或反驳:i)一般词语应给予一般含义;以及ii)技术词语应给予技术含义。

 

ii) 外在证据的可接纳性

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第23B条,在以下情况,有关立遗嘱人意图的外在证据可被接纳为证据,以助法庭诠译遗嘱:

 

  1. 就遗嘱中任何毫无意义的部分;
  2. 在遗嘱中意思表面上含糊的文字;
  3. 除了立遗嘱人意图的证据外,所使用的文字的意思从周围环境来看是含糊的部分。

 

iii) 遗嘱更正

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第23A条,如果遗嘱因为书写错误或无法理解立遗嘱人的指示而未能实现立遗嘱人的意图,法庭有权更正遗嘱。

 

申请必须于首次授予承办的六个月内提出,否则申请必须获得法庭的许可后才可提出。

 

iv) 引用附属文件(将独立文件纳入遗嘱)

引用附属文件的作用是使一份独立的文件,即使未按照《遗嘱条例》(第30章第5(1)条的规定签立,也能成为遗嘱的一部分并获接纳遗嘱认证。

 

该被引用的附属文件必须:

 

  1. 在遗嘱中明确地予以识别;
  2. 于遗嘱签订时已经存在;
  3. 在遗嘱中被提及已经存在。

 

2. 我非常担心我的遗嘱不会按照我的意愿执行。我该怎么做才能保证遗嘱在我死后能正确执行?

2. 我非常担心我的遗嘱不会按照我的意愿执行。我该怎么做才能保证遗嘱在我死后能正确执行?

一份有效的遗嘱将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获得正确执行。

 

因此,你该确保你的遗嘱是有效的。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实质符合《遗嘱条例》(第30章第5条的格式要求;
  2. 显示立遗嘱人明确有意愿立遗嘱;以及
  3. 显示立遗嘱人在给予遗嘱的指示和签立遗嘱时具有心智能力。

 

为确保遗嘱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您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安排准备和签订你的遗嘱。

 

你也可以考虑委任一个你信任的人/独立专业人士作为你的遗嘱执行人,尤其是如果遗产的规模足以证明相关的专业费用是合理的。

 

有关委任一个你信任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请参考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能力」的部分。

 

4. 立遗嘱人可以同时订立多份遗嘱吗?

4. 立遗嘱人可以同时订立多份遗嘱吗?

假设遗嘱的内容不互相矛盾,立遗嘱人可以签定多于一份遗嘱,使它们同时生效。

 

然而,法庭可能会质疑立遗嘱人是否打算以最新的遗嘱来撤销早期的遗嘱。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第13(1)条,如果遗嘱包含明确的撤销遗嘱条款,这份遗嘱就会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问题便在于这份遗嘱是否包含撤销条款,这取决于遗嘱中使用的措辞和其诠译。

 

如果后来签订的遗嘱不包含明确的撤销条款,但内容与早期签订的遗嘱不一致,则后来签订的遗嘱被推定已经完全或部分地撤销了早期签订的遗嘱。

 

如果遗嘱没有明确的撤销条款,但立遗嘱人不打算以后来签订的遗嘱撤销早期签订的遗嘱,立遗嘱人应避免使用 “我的旧/之前/以前/被取代/被注销的遗嘱”等用字。

 

6. 立遗嘱人可以分别订立处置香港和海外财产的两份遗嘱吗?

6. 立遗嘱人可以分别订立处置香港和海外财产的两份遗嘱吗?

可以,但执行和管理遗嘱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法庭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会批出涉及香港财产的遗嘱的遗嘱认证:

 

  1. 有存档誓章以核实该遗嘱;和
  2. 有附上涉及海外财产的经核签的遗嘱副本。

 

9. 如果遗嘱未能遵循法律要求会怎么样?

9. 如果遗嘱未能遵循法律要求会怎么样?

如果遗嘱实质符合《遗嘱条例》(第30章第5条的格式要求,将被裁定为有效的遗嘱。

 

然而,如果遗嘱被裁定为无效,法院将查询死者是否曾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如果有的话,该先前订立的遗嘱将成为死者最后有效的遗嘱。

 

不然的话,死者将被视为没有签订遗嘱下死亡。《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将适用于其遗产管理。

 

1. 我有什么方法可以修改我的遗嘱?

1. 我有什么方法可以修改我的遗嘱?

遗嘱条例》(第30章第16(2)条订明有关修改签立后的遗嘱的规定。当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在遗嘱上与更改处相对或接近之处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签署,或于述及该项更改的备忘录的末端、结尾或相对处,及在遗嘱的结尾或其他部分签署,立遗嘱人就可以修改签署后的遗嘱。

 

2. 什么是遗嘱更改附件?

2. 什么是遗嘱更改附件?

遗嘱也可以通过签立遗嘱更改附件进行修改。遗嘱更改附件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于补充遗嘱。它通常用于当立遗嘱人希望对已签订的遗嘱进行较小的修改,例如添加、修改或撤销遗嘱的某部分。虽然遗嘱更改附件的签立方式与遗嘱相同,但遗嘱更改附件必须明确引用它所补充的原始遗嘱。根据《遗嘱条例》(第30章第2条的定义,遗嘱更改附件是遗嘱的一部分。

 

1. 资格

1. 资格

优先次序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9条订明的优先次序如下:

 

(i) 遗嘱执行人;

(ii) 为任何其他人以信托方式持有遗赠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ii) 任何终身受益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v) 最终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在剩余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则任何有权分享未获处置的剩余遗产的人,

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即在生的人比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v) 任何特定受遗赠人

任何债权人,

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在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任何因遗产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尽管目前该遗产的款额使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vi) 任何有权在任何待确定事件发生时获得剩余遗产或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

任何根据死者遗嘱并无享有权益而假若死者完全无遗嘱而去世则他会有权获得授予的人。

 

数量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条的规定,承办人不可以多于4人。

 

能力

如果一个人具备以下特征,他不能被任命为执行人:

 

  1. 未满21岁;
  2. 因精神/严重身体残疾而无能力处理其事务 (参见《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3条);
  3. 在狱中服刑。

 

法庭一般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执行人。

 

1. 如果遗嘱执行人失踪或拒绝履行职责的话,可否由其他人申请遗产认证?他该怎么做?

1. 如果遗嘱执行人失踪或拒绝履行职责的话,可否由其他人申请遗产认证?他该怎么做?

可以,只要此人在遗产中有权益。

 

你可以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0(1)条向遗产承办处申请向遗嘱执行人发出传唤。遗嘱执行人将被要求接受或放弃遗嘱执行。

 

你应提交草拟传唤书到司法常务官。《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5条订明了相关的格式要求。

 

如果遗嘱执行人失踪,视乎情况,你应在传唤书要求遗嘱执行人:

 

如果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职责,你应要求遗嘱执行人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1)条接纳或拒绝遗嘱认证,适用表格为C2.2。

 

同时,你应向司法常务官递交一份草拟誓章予其批准。

 

在草拟传唤书和草拟誓章获批后,你应:-

 

当出庭期限届满后,如果遗嘱执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进行遗产认证申请,你可以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7)(a)和(c)条规定,以各方传票方式向司法常务官申请适当的命令。

 

当出庭期限届满后,如果遗嘱执行人未能出庭或未能提呈遗嘱,你可以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7条规定,藉动议方式申请下令作出授予,犹如该遗嘱无效一样。在此情况下,法官可以不依据遗嘱内容批出认证许可。

 

2. 如果遗嘱执行人不在香港居住,并且拒绝就出任遗嘱执行人,他该如何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

2. 如果遗嘱执行人不在香港居住,并且拒绝就出任遗嘱执行人,他该如何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9条中订明了程序,他可以:

 

由律师代表出席任何呈请或遗嘱诉讼的聆讯,以口头方式提出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或

以书面形式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由他本人签署并经由律师或可以监誓的人见证的书面提出。(放弃遗嘱认证应使用W2.1表格,放弃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应使用W2.2表格,放弃遗产管理书应使用L2.1表格)。

 

1. 如果遗嘱丢失并且没有可用的遗嘱副本,可以申领授予遗嘱认证书吗?

1. 如果遗嘱丢失并且没有可用的遗嘱副本,可以申领授予遗嘱认证书吗?

当丢失并且没有可用的遗嘱副本时,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53条, 可向司法常务官提出申请,要求下令将其他证据中的遗嘱接纳为证明。法庭可能会下令将藉传票提出的申请提交给司法常务官、法官或以动议方式提交给法庭:《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60条

 

申请人有反驳预设推定(即遗嘱因在立遗嘱人生前遭毁坏而被撤销)的责任。

 

如果丢失遗嘱,法庭批出的遗嘱认证书将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遗嘱或更可靠的副本获得证明为止。

 

2. 当正本遗嘱丢失,只有遗嘱副本时,可以申领授予遗嘱认证书吗?

2. 当正本遗嘱丢失,只有遗嘱副本时,可以申领授予遗嘱认证书吗?

如果丢失、遗失或误置了遗嘱的正本,并且申请人正向法庭申请将一份遗嘱的副本接纳为证明,遗嘱则会被推定为被撤销。不过,这个推定可被推翻。

 

申请人必须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53条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接纳遗嘱副本为证明。

 

申请人要以单方面申请推翻可被反驳的推定 。

 

申请人必须证明该本遗嘱未被撤销,例如,陈述立遗嘱人未改变的感情或意图以反驳推定。证据因情况而异,包括保管的性质、立遗嘱人的性格、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和立遗嘱人与其他亲属的关系、遗嘱的内容以及是否有理由撤销等相关事项。

 

如果法庭接纳遗嘱副本为证明,法庭通常会下的命令包括,批准有限授予直到正本遗嘱或更真实的遗嘱副本被证明。

 

3. 如果一个人(不是遗嘱执行人)持有遗嘱并拒绝将其交给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做什么?

3. 如果一个人(不是遗嘱执行人)持有遗嘱并拒绝将其交给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做什么?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9(2)条,遗嘱执行人可以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7(3)条,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传召出庭令,以规定任何人提交遗嘱。该申请应附有一份列明申请理由的的誓章。如任何获送达传召出庭令的人否认管有或控制该遗嘱,他可以提交一份誓章以证明该事实。提交此申请不需要先获得法庭的命令。

 

1. 资格

1. 资格

优先次序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9条订明遗产管理人的优先次序如下:

 

(i) 遗嘱执行人;

(ii) 为任何其他人以信托方式持有遗赠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ii) 任何终身受益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iv) 最终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

在剩余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则任何有权分享未获处置的剩余遗产的人,

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即在生的人比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v) 任何特定受遗赠人

任何债权人,

在符合第25(3)条的规定下,任何该等人的遗产代理人,

在遗产并未全部由遗嘱处置的情况下,任何因遗产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尽管目前该遗产的款额使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vi) 任何有权在任何待确定事件发生时获得剩余遗产或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

任何根据死者遗嘱并无享有权益而假若死者完全无遗嘱而去世则他会有权获得授予的人。

 

在多人享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情况下作出授予

 

一般而言,法院将授予遗产管理书给法庭认为最能有效管理遗产的人(或人们)。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5条订明了法庭在此情况下的选择:-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权获得授予的人作出,而无须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
  2. 有相同等级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之间的纠纷,须以传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务官审理。因此,发出该传票的人须将知会备忘登记,而司法常务官在该传票获得最终处理之前,不得容许任何授予书盖章。
  3. 在生的人较任何若在生则会与上述该人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
  4. 并非无行为能力的人较任何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未成年人为优先。

 

数量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1)条,同一财产不得授予超过四人作遗产管理,如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则须授予信托法团(不论是否连同个人)或不少于两名个人。

 

能力

如果一个人具备以下特征,他不能被任命为管理人: 

  1. 未满21岁;
  2. 因精神/严重身体残疾而无能力处理其事务 (参见《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3条);
  3. 在狱中服刑。

 

法庭一般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管理人。

 

2. 程序

2. 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须签署一份遗产管理人(有遗嘱)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见以下特定表格)。当申请人签署这份文件时,须在一名律师或法庭监誓员面前宣誓以确认文件内容的真确性。

第二步:

申请人同时需要准备及签署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见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与其他「支持申请的文件」(见下)同时递交到遗产承办处。
 

第三步:

当遗产承办处官员审阅有关文件后,申请人或须解答该处提出的问题。
 

第四步:

申请人取得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死亡的个案,有关申请费用为 265 元,授予书的誊写费用为 72 元。
 

 

申请文件(遗产管理函的授予)

  1. 使用适当的指定表格作宣誓 (见下文)
  2.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3. 遗嘱的正本和誊清副本
  4. 申请人与死者之间的关系的证明(例如:申请人和死者的结婚证书,或死者的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就父母为申请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证明)
  5. 死者和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6. 如适用,确认担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担保书 (Form M3.2)

 

指定表格

  • 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词/宗教式誓章(唯一遗嘱执行人已去世或放弃遗嘱认证):表格W1.3a/W1.3b
  • 遗产管理人非宗教式誓词或宗教式誓章(申请 “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 (Grant De Bonis Non)):表格S.3.2a/S.3.2b. 请参阅有关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的部分

 

通常情况下,如果遗嘱是由律师、文员或医生面前签立的,法庭不会就立遗嘱人的心智是否健全提出任何提问。

 

然而,如果遗嘱里面没有见证条款,申请人就必须在申请时提交誓章(Form W3.1),证明立遗嘱人妥为签立遗嘱(参见《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0条)。

 

如果遗嘱不是用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的,而是手写的,就必须提交誓章(Form W3.2),告知法庭是谁写了遗嘱-是死者还是他人代表死者写的。

 

如遇到《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8(1)条(a)至(f)订明的情况,确认担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担保书 (Form M3.2)。

 

1. 资格

1. 资格

优先次序/权利次序

按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条所订明的优先次序,当立遗嘱人没有留下遗嘱去世时,有实益权益的最近亲属 (下文称「有实益权益的最近亲属」)有权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包括:

 

  • 在生配偶,或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嗣
  • 父母
  •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嗣
  • 祖父母
  •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如果有人能够证明所有在前面类别中有资格获得授予的人已故/放弃他们的资格,则该人可以申请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

 

例如:A已经去世。A的妻子还在世,但拒绝申请遗产管理书。A的独生子在证明A的妻子放弃申请A的遗产管理书之前,无资格申请A的遗产管理书。

 

在没有任何人对遗产拥有实益权益的情况下,法庭可选择把遗产的管理授予遗产管理官。

 

或者,可以将遗产管理权授予债权人或任何因遗产的添加而可能获得实益权益的人(尽管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或者任何人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第3条的规定,有权向法庭申请根据该条例第4条下命令的人。

 

通常,法庭会向其认为能最有效地管理遗产的人授予遗产管理。

 

在两人或多于两人享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情况下作出授予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5条,当有多人有资格获得遗产时,法庭会: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权获得授予的人作出,而无须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

(2) 有相同等级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之间的纠纷,须以传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务官审理。因此,发出该传票的人须将知会备忘登记,而司法常务官在该传票获得最终处理之前,不得容许任何授予书盖章。

(3) 在生的人较任何若在生则会与上述该人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

(4) 并非无行为能力的人较任何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未成年人为优先。

 

如果牵涉配偶的遗产代理人,则:

 

  • 如果在获得授予时,配偶仅就死者的一部分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其他有实益权益的在生近亲将优先于配偶的遗产代理人。
  • 如果在获得授予时,配偶就死者的整个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则应优先考虑配偶的遗产代理人,而非有实益权益的近亲。

 

数量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条规定了遗产代理人的数量为一至四个,除非涉及终身权益或未成年人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遗产代理人是信托法团,否则需要至少两名遗产代理人。

 

能力

    如果一个人有以下特征,他将无法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

 

  1. 未满21岁;
  2. 由于精神病或严重身体残疾而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请参阅《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3条);或
  3. 在狱中服刑。

 

法庭通常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

 

1. 如果有人根据优先次序中有权获得遗产管理书,但他失踪了或拒绝申请遗产管理书。另一个人可以申请吗?他需要做什么?

1. 如果有人根据优先次序中有权获得遗产管理书,但他失踪了或拒绝申请遗产管理书。另一个人可以申请吗?他需要做什么?

请参阅有关 “优先次序/权利次序” 的部份。

 

如果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条的规定,他有权申请授予的,他必须先剔除上述所有拥有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 

 

他可以通过传唤书剔除所有拥有优先权的人。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548条规定了有关发出和送达传唤书以及被传唤人呈交应诉书和假使被传唤人不出现时申请授予书的程序。

 

他应递交草拟传唤书待司法常务官拟定(C2.2表格)(第45(1)条)以及草拟誓章待审批。

 

在草拟传唤书和核实誓章获批准后,他应提交传唤书以及经正确宣誓的誓章,同时提交知会备忘(如果未曾提交的话)。

 

传唤书和核实誓章必须以面交方式送达《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5(4)条。如果他经过合理尝试后无法以面交方式送达,只有他证明无法以面交方式送达,法庭可能允许替代送达。

 

当被传唤人出庭的时限已过而被传唤人未能出庭或并无合理地努力申请遗产管理书,他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以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要求法庭按《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7)(a)条所规定下令向自己授予遗产管理书。

 

如果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条的规定,他没有权申请授予书的话,他可以申请法庭行使《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6条赋予的权力,跳过应获得遗产管理书的管理人而由他获得遗产管理书。他必须证明潜在的管理人明显不适合出任遗产代理人,例如他失踪或拒绝申请遗产管理书。

 

2. 我父亲的表亲去世前没有订立遗嘱。他未婚,没有子女。他的兄弟姐妹因年事已高不想申请遗产管理书。我父亲或我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吗?

2. 我父亲的表亲去世前没有订立遗嘱。他未婚,没有子女。他的兄弟姐妹因年事已高不想申请遗产管理书。我父亲或我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吗?

根据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规则,对无遗嘱者遗产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应优先获得授予。如无人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则遗产归予遗产管理官。

 

我和父亲是表亲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假设表亲只留下兄弟姐妹和一个表兄弟(即我父亲),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1)(iv)条规则,表亲在生的兄弟姐妹对遗产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及有权获得授予。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1)及(2)条规则,我父亲及我对遗产并不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因此,表亲在生的兄弟姐妹对遗产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但我父亲和我并不对遗产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不过,根据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父亲与我可能对表亲的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如果在紧接表亲去世前,我们是完全或主要靠表亲赡养的,我们可能可以根据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有权向法院命令而因而对表亲的遗产享有实益权益。

 

如果我们有理由根据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证明我们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那么我们需要证明表亲在生的兄弟姐妹放弃申请获得授予,然后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4)条规则申请遗产管理的授予。

 

否则,一般而言,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3)条规则,授予应归予遗产管理官。

 

不过,我们亦可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6条条例向法庭申请委任我们为遗产管理人。我们必须证明所有比我们有优先次序获得授予的人明显不适当担任遗产管理人,例如:他们拒绝申请获得授予,或法院委任我们担任遗产管理人更方便。

 

2. 程序

2. 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须签署一份遗产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见以下特定表格)。当申请人签署这份文件时,须在一名律师或法庭监誓员面前宣誓以确认文件内容的真确性。
 

第二步:

申请人同时需要准备及签署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见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与其他「支持申请的文件」(见下)同时递交到遗产承办处。
 

第三步:

当遗产承办处官员审阅有关文件后,申请人或须解答该处提出的问题。
 

第四步:

申请人取得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死亡的个案,有关申请费用为 265 元,授予书的誊写费用为 72 元。
 

 

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授予所需的文件

  1. 在适当指定的表格上正确签立的宣誓(见下文)。
  2.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3. 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证书(例如,申请人和死者的结婚证书的影印本,或死者子女的出生证明书,或就父母为申请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证明书)
  4. 死者和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5. 如遇到《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8(1)条(a)至(f)订明的情况,确认担保人能力誓章(Form M3.1)和担保书(Form M3.2)

 

指定表格

申请人应使用适当的表格作宣誓:

  • 尚存配偶包括夫妾关系的伴侣(表格1a、L1.1b、L1.2a、L1.2b);
  • 子女(表格3a、L1.3b);
  • 父母(表格4a、L1.4b);
  • 兄弟姐妹(表格5a、L1.5b);
  • 祖父母(以死者的合法祖父母的身份填写表格1.6a、L1.6b);和
  •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以死者的合法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身份填写表格1.6a或L1.6b)。

 

1. 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公开表示已经订立遗嘱,但在其死后未能找到遗嘱,是否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

1. 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公开表示已经订立遗嘱,但在其死后未能找到遗嘱,是否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

只有当死者在完全没有立下遗嘱而去世,法庭才会授予遗产管理书。

 

当申请人申请遗产管理书时,他必须证明死者没有立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公开遗嘱的存在,申请人可能无法以宣誓方式证明死者的无遗嘱状态。

 

相反,申请人可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53条, 向司法常务官提出申请,要求下令将其他证据中的遗嘱接纳为证明。法庭可能会下令将藉传票提出的申请提交给司法常务官、法官或以动议方式提交给法庭:《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60条

 

申请人有反驳预设推定(即遗嘱因在立遗嘱人生前遭毁坏而被撤销)的责任。

 

法庭批出的遗嘱认证书将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遗嘱或更可靠的副本获得证明为止。

 

1. 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

1. 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

当承办人在未完全处理死者的遗产的情况下去世,除非有遗嘱执行的连锁(Chain of Executorship),否则需要进一步或新的授予以委任遗产代理人处理未处理的遗产。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4条,遗嘱执行的连锁适用于当已故的遗嘱执行人去世前就立遗嘱人的遗嘱申领遗嘱认证,而遗嘱执行人就已故的遗嘱执行人的遗嘱获取遗嘱认证书。

 

如果已故的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证明了遗嘱执行的连锁未中断,他就是先前每一位立遗嘱人的执行人。

 

资格

任何一个与之前的承办人享有同等权益的人可被授予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

 

如果已故的承办人是唯一一个就死者的剩余遗产有实益权益的人(例如: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是唯一有权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或在遗嘱中被指定为唯一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将授予他的遗产代理人。

 

已故的承办人的遗产代理人在申请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之前,应先就已故的承办人的遗产申请「主导授予」(leading grant)。

 

如果死者留下了尚存配偶,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5)条的规定,任何在第21(1)条第21(2)条所提及的类别中的人之遗产代理人,较任何在申请授予时已予确定的全部遗产中并无享有实益权益的已故配偶的遗产代理人有优先权。

 

一般原则适用:在没有司法常务官指示的情况下,在生的人比任何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

 

程序

申请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前,必先确定没有遗嘱执行的连锁,并且要剔除立遗嘱人遗嘱中提名的所有遗嘱执行人,即以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表格S3.1a(或S3.1b)(无遗嘱)或S3.2a(或S3.2b)(有遗嘱))方式证明所有遗嘱执行人已经去世或放弃遗嘱执行人的职务。

 

1. 我的父亲多年前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我的母亲没有取得遗产管理书,现在也已经去世了,同样生前没有立遗嘱。我应该怎么处理我父母的遗产?

1. 我的父亲多年前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我的母亲没有取得遗产管理书,现在也已经去世了,同样生前没有立遗嘱。我应该怎么处理我父母的遗产?

由于我父亲及母亲的遗产的有关遗产管理书分别未曾发出,我应该作出申请。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1)(ii)条规则,我对父亲及母亲的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并有权获得分别的遗产管理的授予。

 

相关的程序请参阅遗产管理书 - 程序的部分。

 

2. 在遗产代理人不在香港的情况下作出的授予

2. 在遗产代理人不在香港的情况下作出的授予

在遗产代理人居住于海外的情况下,如果之前没有作出过授予,可以申请授予特别遗产管理。

 

资格

授予通常会向有权获得授予的受权人作出 (attorney of the person entitled to the grant)。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条,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则必须委任两名受权人或一个信托法团(不论是否连同个人)获得授予。

 

程序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54条,如遗产代理人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应藉动议方式向法庭申请根据该条例第37条命令授予特别遗产管理。

 

8. 撤销授予

8. 撤销授予

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撤销遗嘱的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并发出新的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3条规定,如果法院觉得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本不应授予,或觉得其中有错误,法院可以撤销授予。

 

授予通常会因以下原因被撤销:

  • 发现较后的遗嘱;
  • 遗嘱被证明无效;
  • 证明“死者”并非已故;
  • 声称有权获得授予的人被证明并非如此;
  • 有更高优先次序的人出现;以及
  • 授予作出时没有顾及知会备忘。

 

6. 如果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失了遗嘱的认证书/遗产管理书,该怎么办?

6. 如果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失了遗嘱的认证书/遗产管理书,该怎么办?

他可以亲自或经由香港的律师行申请授予书复本。

 

他应直接前往遗产承办处,并以誓章方式呈交有关申请,当中需: 

  1. 解释如何遗失及/或错置授予书;
  2. 提供需要授予书复本的原因;以及
  3. 向法院承诺,一旦日后寻回授予书的原件,他会将授予书复本归还给遗产承办处;

 

另外,他必须申请及呈交资产及负债列表(包括额外列表)和遗嘱(如有)的核证本和缴付相关费用。

 

7. 甚么是传唤书和知会备忘?

7. 甚么是传唤书和知会备忘?

传唤书用于强制他人采取行动或步骤,以取得遗产管理的授予。传唤书由遗产承办处发出,主要有四种: 

  1.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条发出的传唤书,用以要求他人接纳或拒绝接纳授予的传唤书;
  2.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条发出的传唤书,用以要求有权但尚未申请授予的遗嘱执行人申请授予;
  3.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条发出的传唤书,用以剔除有资格获得授予的人;
  4.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7条发出的传唤书,用以传唤提呈遗嘱。

 

知会备忘的作用是防止遗嘱认证书/遗产管理书在未经知会备忘登记人知悉下获盖章。知会备忘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后,除非续期,否则知会备忘将会失效。不过,知会备忘可以每六个月续期。因此,知会备忘可能对遗产产生长期的影响。严格来说,当授予的有效性或申请人身份受到争议时,才该登记知会备忘。不过,知会备忘常被用于保障第三方对遗产的权利申索。尽管如此,此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滥用法律程序。

 

9. 如果我没有很多近亲。我能委任一位朋友或一个机构,例如非牟利机构,成为我的遗嘱执行人吗?如果可以,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作此安排?

9. 如果我没有很多近亲。我能委任一位朋友或一个机构,例如非牟利机构,成为我的遗嘱执行人吗?如果可以,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作此安排?

你可以委任一位朋友担任遗嘱执行人,但他通常须符合数个基本要求。如果朋友有以下特征则不能担任遗嘱管理人: 

  1. 未满21岁;
  2. 因精神/严重身体残疾而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 (参见《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3条);
  3. 在狱中服刑。

 

此外,法庭一般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管理人。

 

非牟利机构:若非牟利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则可被委任为遗嘱执行人:

(a) 非牟利机构为信托法团: 

  1. 在任何特定案件中,由法庭委任为受托人(如公司的章程允许其担任受托人)的法定公司;以及
  2.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注册的任何信托公司,均可被委任为遗嘱执行人;或

(b) 商号(该委任通常仅对在遗嘱签立时为该商号的合伙人有效,而非对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合伙人有效)。

 

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人有权放弃出任。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事先询问朋友是否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立遗嘱人亦该询问朋友的年龄、管理遗产的专业知识以及朋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当朋友亦是受益人的时候)。

 

立遗嘱人可以联系非牟利机构的律师,并询问该机构是否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为确保任命有效及可予接受,立遗嘱人最好将信托法团的相关标准条款和条件纳入遗嘱。

 

10. 如果我的遗产 (1)少于50,000元;(2)超过50,000元但少于150,000元;或(3)超过150,000元,相关的准备安排是否不同?

10. 如果我的遗产 (1)少于50,000元;(2)超过50,000元但少于150,000元;或(3)超过150,000元,相关的准备安排是否不同?

如果遗产少于50,000元并仅由款项组成,而死者在香港没有其他款项以外的财产,你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确认通知书,允许你在未经任何授予的情况下管理遗产。(请参阅确认通知书的部分)

 

如果遗产超过50,000元但少于150,000元并仅包括银行账户和/或强制性公积金资金,你可以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15条的规定,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允许你不需要任何授予而管理遗产。 你应向遗产管理官申请行使其收取和管理遗产的权力。你应提交一份在高等法庭登记处宣誓的誓章(N1.1表格)和一份订明死者在其死亡日期已知的资产和负债的附表(N4.1表格),以及其他司法常务主任可能要求的文件。

 

如果遗产超过150,000元,你应按照获取授予的惯常程序申请。(请参阅遗嘱认证书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遗产管理书(无遗嘱)的部分)

 

11. 委任遗嘱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11. 委任遗嘱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委任遗嘱执行人没有很多限制。

 

不过,如果一个人具备以下特征,他不能被任命为执行人: 

  1. 未满21岁;
  2. 因精神/严重身体残疾而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 (参见《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3条);
  3. 在狱中服刑。

 

法庭一般认为破产的人不适合被任命为执行人。

 

1. 办理死亡登记

1. 办理死亡登记

在死者死亡时或在死者最后一次患病期间在场的最近亲属或死者的其他相关人士有责任在死者自然死亡后 14 天内办理死亡登记。拒绝或无合理辩解而不按法例规定办理死亡登记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或监禁6个月。

 

另请注意,申请授予承办书时,一般需要死亡证明书作为支持。

 

有关死亡登记的更多详情,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站

 

1. 偿还债务和支付丧葬费

1. 偿还债务和支付丧葬费

首先,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需要安排支付或准备偿还死者的债务、支付丧葬费以及与遗产有关的其他费用。

 

债务

债务可能在死者生前或死后产生。例如,死者可能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并在结欠到期前去世。死后产生的债务的一个例子是死者所拥有物业的管理费。在将遗产分发给受益人之前,必须查明并偿还所有债务,或为偿还债务做好准备。遗产代理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遗产在分发前已还清债务。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宪报(及报章)刊登广告,要求潜在债权人在至少两个月内向遗产代理人提出申索详情:《受托人条例》( 29 29

 

无力偿债的遗产

「无力偿债」是指遗产的资产不足以偿还遗产的债务。如果遗产资不抵债,遗产代理人必须格外小心。在支付丧葬费和其他遗产相关费用后,他必须遵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63条附表1和《破产条例》(第6章)所规定的优先级,设法偿还死者的债务。如果没有遵守适当的顺序,可能会导致遗产代理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因此,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最好寻求法律协助。

 

经济给养的申索

另请注意,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481 )之申索,可在授予承办书发出后六个月内提出。更具体地说,如果死者遗属或受养人认为他们应从遗产中获得份额(如果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没有给予他们任何份额),或者应获得比他们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获得的份额更大的份额,他们可以向遗产提出申索。

 

税项

如果死者在2005年遗产税取消之前去世,且遗产净值超过$7,500,000,则需要缴纳遗产税。 无论死者何时过世,遗产都需要缴纳死者截至去世当天应缴的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

 

其他费用

除丧葬费外,从遗产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法律咨询的费用、申请授予承办书的费用以及法院费用。

 

分发遗产时间

没有硬性规定。但一般来说,应在死者去世后的 12 个月内(即所谓的 「遗嘱执行人之年」),遗产代理人应先确定有没有任何针对遗产的未决申索,然后才将全部遗产分发。

 

2. 哪些财产构成资产?

2. 哪些财产构成资产?

属于遗产的资产

 

不动产即土地财产。遗产代理人需要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授予承办书,然后才能有效处理该财产。

 

动产汽车、手表和珠宝等物品。

 

银行账户遗产代理人应向银行出示遗嘱认证/遗嘱管理书。

 

保单如果保单受益人是死者本人,遗产代理人将需要根据保单收取保险金(如有)。 如果人寿保险保单的受益人不是死者(例如死者的家人),则它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 见下文。

 

强制公积金/其他退休金计划有关强积金,请参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网站查阅。对于其他退休金计划,你需要参阅计划文件并联络相应的负责人。

 

公司股份遗产代理人不会在授予后自动接替死者成为公司的成员(即股东)。他需要先要求公司将他注册为成员:《公司条例》(622158

 

不属于遗产的资产

 

以联权共有(即「长命契」)方式持有的财产在死者去世一刻即转给其他联权共有人。其他联权共有人只需登记已故联权共有人的死亡证明书即可。

 

指定财产例如一些退休金保单规定,当退休金领取人去世退休金将转给另一人。

 

以信托方式为指定受益人所发的人寿保险保单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遗产代理人处理资产的权力

3. 遗产代理人处理资产的权力

收集和保护资产

 

其中,遗产代理人有权展开法律程序以收集遗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获取针对持有资产的一方的冻结令,以使该方在法院下令之前不得处置这些资产。不过,遗产代理人个人有可能须承担讼费,特别是如果申索涉及遗产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认为遗产代理人不当提起法律诉讼或为诉讼抗辩,他们可以要求法庭不允许遗产代理人从遗产中讨回其讼费。为了确保遗产代理人有权从遗产中讨回费用,如有疑问,谨慎的做法是他在开始诉讼或抗辩前获得法庭的授权(此类授权称为「贝多命令」)。

 

同样,遗产代理人也有权在法律诉讼中为遗产抗辩,并与申索人达成和解唯上述费用问题或多或少同样适用于抗辩上。

 

在收集资产时,遗产代理人必须恪尽职守,即采取合理措施,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收集死者的所有资产。

 

处置资产的权力

 

一般来说,遗产代理人有权出售遗产资产,以偿还债务或支付遗产费用或用于分发。

 

例外情况包括遗嘱中的特定遗赠(即死者将特定资产给予特定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遗产的整体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特定的遗赠因此也必须出售,否则受益人有权坚持接受该特定遗赠。

 

另一个例外是配偶对婚姻居所的优先取得权。即是说,除非如上所述,遗产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否则配偶有权取得婚姻居所来偿付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如果婚姻物业的价值高于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他/她可以向遗产支付差额,以换取婚姻物业的全部。详情请参阅「举例说明」问题一

 

除上述等例外情况外,受益人一般无权坚持不出售某项资产。

 

管理资产的权力,例如推迟分发、转授、投保、抵押/押记、投资

 

分发遗产时间:有一种「遗嘱执行人之年」的说法,即遗产代理人应在死者去世后一年内根据遗嘱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分发资产。不过,这并非硬性规定。在很多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可以推迟全部分发,例如第三方申索人正在对遗产提出申索。如果情况需要及/或允许,遗产代理人可以按比例分发部分遗产。不过,遗产代理人必须诚实行事,确定分发时间,不得无理推迟。

 

转授:一般而言,在合理的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可将其权力转授予代理人,例如在遗产复杂的情况下委托给律师或会计师:《受托人条例》( 29 27

 

保险、按揭/押记、投资: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实时分发遗产,例如存在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清还的债务或尚未了结的诉讼,或出售尚未成熟,遗产代理人可行使权力管理遗产,例如投保、按揭或投资。

 

4. 分发资产

4. 分发资产

取得收据

 

为谨慎起见,遗产代理人应要求受益人在分发资产时出具已签名的收据,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馈赠的失败

 

在一些情况下,遗嘱下的赠与会被视为失败,即受益人无法获得遗嘱下给予他的东西,例如撤销赠与、减少赠与和馈赠失效。

 

当死者过世时,遗嘱中的特定遗赠不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预期受益人将不会获得该特定遗赠。一个例外是特定遗赠仅在形式上发生变化,例如死者在遗嘱中表示「我将ABC公司的股份交给我的儿子」,公司在他去世前更名为XYZ,儿子将仍然获得 XYZ 的股份。

 

当遗产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丧葬费和偿还债务时,就会发生所谓的减少赠与。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中的特定遗赠必须用于支付这些费用和偿还债务,受益人将无法获得该遗赠。

 

若果遗嘱的预期受益人先于死者过世,馈赠失效。不过,如果受益人是死者的后裔,则根据《遗嘱条例》( 30 23 ,该馈赠将归属于该已故受益人的后裔。

 

收入和利息

 

一般而言,如死者在遗嘱中赠予受益人特定的馈赠,例如特定的住宅或特定的股票,受益人亦有权获得自死者去世后该馈赠的收入,例如该住宅所产生的租金及公司所派发的股息。

 

一般而言,如死者向受益人作出一般馈赠,例如馈赠$1,000,000,受益人有权收取由死者去世后 12 个月(即所谓遗嘱执行人之年)结束时起计的利息。

 

5. 提供账目的责任

5. 提供账目的责任

遗产代理人有责任向受益人提供遗产账目。账目应 :

 

(1) 显示期初余额(包括资本资产)和期末余额;

(2) 详细说明遗产的资产变动、收入和支出情况;

(3) 详细说明遗产代理人有责任管理的遗产中所有财产(包括现金)的去向;及

(4) 提供书面证据支持该账目。

 

遗产代理人并非只有在遗产管理结束时才有责任提供账目。遗产代理人须在管理遗产期间不时(例如每3个月、6个月或 12 个月)向受益人提供账目。如无合理理由而不提交适当的账目,法庭可据此将该代理人撤职。

 

6. 不浪费资产的责任和受信责任

6. 不浪费资产的责任和受信责任

遗产代理人有责任依法尽职管理遗产的资产。如果他因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等而未履行此责任,则他可能对由此造成的浪费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身为受信人,遗产代理人有责任尽力为遗产的利益行事。如果他从遗产中获利,例如用遗产的资金进行投资以牟取私利,他将要交出所得利润。

 

如果遗产代理人窃取遗产,他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7. 对第三方的责任

7. 对第三方的责任

如果遗产代理人以遗产的名义违反合约或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犯有疏忽行为,他可能要对第三方承担责任。遗产代理人须就上述违反合约或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并视乎情况,或有权或无权从遗产讨回有关款项。

 

8. 报酬

8. 报酬

一般来说,遗产代理人是没有报酬的。例外情况包括遗嘱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遗嘱以馈赠的方式来酬谢作为死者家庭成员的遗嘱执行人。若指定专业遗嘱执行人,遗嘱中通常会包含收费条款,授权该专业遗嘱执行人对遗产执行的工作按一定收费率收费。

 

1. 如果遗产包含业务怎么办?

1. 如果遗产包含业务怎么办?

遗产代理人的职责是将公司股份分发给受益人(如果遗嘱明确赠与),或者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出售股份并将出售收益分发给受益人。一般来说,遗产代理人无权持有死者的股份并无限期地经营公司。他最多只能在短期内经营公司,以便以一个好的价格出售。 如果遗嘱特别要求遗产代理人在一段时间内经营死者的公司,或所有受益人都同意,情况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3. 在世配偶能否取得无遗嘱者拥有的婚姻物业?

3. 在世配偶能否取得无遗嘱者拥有的婚姻物业?

如果无遗嘱者留下物业,而其在世的配偶于无遗嘱者去世时在该物业居住,则该偶有权要求将该物业(一般称为婚姻物业)给予他/她,以偿付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如果婚姻物业的价值高于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他/她可以向遗产支付差额,以换取全部的婚姻物业。在世配偶可以在最初就无遗嘱者的遗产取得承办起计12个月内向遗产代理人提出书面请求。

 

4. 受益人能否拒绝继承遗产?

4. 受益人能否拒绝继承遗产?

如果受益人不愿意,不会被强迫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得遗产将归入剩余遗产,并根据适用的遗嘱及/或无遗嘱继承法进行分发。有关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分发遗产的更多数据,请参阅「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有关遗产将如何被分发?」和「如果没有受益人可分配遗产怎么办?例如,如果遗嘱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于死者去世,且没有留下任何后裔,而且根据无遗嘱继承法,死者也没有遗属,该怎么办?」。

 

5. 分发遗产有时限吗?

5. 分发遗产有时限吗?

如前所述,起点是死者去世后的 12 个月内。不过,有许多情况可以合理地延迟分发遗产。但是,如果遗产代理人长期无理拖延,则可能构成法庭将该代理人撤职的理由。

 

6. 什么是家族安排契据? 什么时候使用它?

6. 什么是家族安排契据? 什么时候使用它?

遗产的受益人可以就如何分配遗产达成协议。例如,有些人可能宁愿获得死者的股票,有些人宁愿获得现金,有些人则宁愿获得土地财产。只要所有受益人都同意,该协议一般都可强制执行。出于法律原因,建议将协议写入契据并让每位受益人签署。如果你对此类契据的形式或内容有疑问,请寻求法律意见。

 

 

7. 我的祖母刚刚去世,我的祖父多年前已经去世。她有三个子女,A、B 和 C。C于去年过身。C有两位子女,D 和 E。(1)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时留下遗嘱,将她的遗产平均分配给 A、B 和 C,遗产应如何分配?(2)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如何分配?

7. 我的祖母刚刚去世,我的祖父多年前已经去世。她有三个子女,A、B 和 C。C于去年过身。C有两位子女,D 和 E。(1)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时留下遗嘱,将她的遗产平均分配给 A、B 和 C,遗产应如何分配?(2) 如果我的祖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如何分配?

在第(1)和第(2)种情况下,A 和 B同样各占1/3,而D 和 E则同样 平分 C 的 1/3(即 D 和 E 各占祖母遗产的 1/6)。

 

关于第一种情况,根据《遗嘱条例》第 23 条,如果遗嘱受益人:

 

  • 是立遗嘱人的后裔;
  • 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及
  • 留下后裔。

 

除非遗嘱显示出相反的意图,否则该受益人的后裔将平均分配(如果多于一人)死者最初留给该受益人的资产。

 

根据本情况中的遗嘱,祖母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 A、B 和 C。由于 C 是祖母的后裔,先于祖母去世而留下 D 和 E,因此D 和 E 将平分享 C 根据遗嘱所得的遗产。

 

关于第二种情况,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4 条,如果死者留下后裔但无配偶,剩余遗产(即扣除死者的债务、税款、丧葬费、法律和行政费用等后的遗产)将按以下方式分配:

 

  • 死者的子女均分(取决于年满 18 岁或于18 岁前结婚),以及
  • 先于死者去世的子女的后裔平均获得各自父母的份额(取决于年满 18 岁或于18 岁前结婚)。

 

在本情况中,祖母有三位子女,分别是 A、B 和 C,如果所有子女于祖母去世时在生,每位子女本应平均继承遗产。不过,由于 C 先于祖母去世,并有两个自己的子女(D 和 E),D 和 E 将平分 C 应享的遗产份额(如未年满18 岁,当他们年满 18 岁时,或于 18 岁之前结婚时)。

 

8. 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丈夫生前,妻子是丈夫的监护人。如果他们的子女失踪多年,从未照顾过两老,妻子能否继承全部遗产?

8. 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丈夫生前,妻子是丈夫的监护人。如果他们的子女失踪多年,从未照顾过两老,妻子能否继承全部遗产?

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律,妻子不能全部继承。如果妻子坚持认为她应从遗产中获得多于无遗嘱继承法律所规定的更多遗产,她可以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481)提出申请。见 VII 部分

 

与此同时,如果经过正当调查,有证据证明该子女在死者过身之前已先行去世,并且没有留下自己的子女,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授权在不给该子女任何遗产的基础上分发遗产。这种命令称为 「本杰明命令」。

 

10. 若债权人在债务人过世前未能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并追讨欠款?

10. 若债权人在债务人过世前未能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并追讨欠款?

债权人应向遗产的遗产代理人(即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追讨。债权人可采取以下行动:

 

  1. 首先,债权人应往遗产承办处进行遗产承办查册,费用为18 元。这可协助他们人查明是否有人正在申请遗产授予承办书,或有关授予承办书是否已经发出。
  2. 如果授予承办书已经发出,债权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索取该文件的副本(包含了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的数据)。他们可联络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或展开法律行动,以追讨债项。
  3. 如果授予承办书没有发出,债权人可以在遗产承办处,交存一份知会备忘(类似一份警告通知,费用为 72 元及有效期 6 个月)以确保在授予承办书之前知会备忘必须获得处理。

如欲入禀法庭以追讨债项,最好先寻求法律意见。

 

12. 如果死者有信用卡债务,拟遗产代理人应该先清偿债务,还是先申请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

12. 如果死者有信用卡债务,拟遗产代理人应该先清偿债务,还是先申请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

申请授予承办书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复杂的情况下甚至需要一年多的时间。与此同时,信用卡债务的利息可能高得令人难以负担。拟遗产代理人先自掏腰包偿还债务,并无不可,及后才从遗产讨回。遗嘱执行人尤其如此,因为他的职责和权力直接来自遗嘱。遗嘱认证只是遗嘱的证明,其本身并不是责任/权力的来源。

 

14. 如果我是死者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或先前遗嘱的受益人,或者如果我有理由相信我是最后遗嘱的受益人,我可以要求最后遗嘱的遗嘱执行人向我披露遗嘱的内容吗?如果执行人拒绝这样做,我该怎么办?

14. 如果我是死者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或先前遗嘱的受益人,或者如果我有理由相信我是最后遗嘱的受益人,我可以要求最后遗嘱的遗嘱执行人向我披露遗嘱的内容吗?如果执行人拒绝这样做,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107提出申请,强制遗嘱执行人披露遗嘱内容。

 

15. 如果遗产代理人未能妥善管理遗产,受益人可以做什么?

15. 如果遗产代理人未能妥善管理遗产,受益人可以做什么?

 

受益人可以提起遗产管理诉讼,以迫使遗产代理人妥善工作。在适当情况下,受益人也可向法庭申请将遗产代理人撤职,并指定替代管理人。

 

如果受益人认为遗产代理人因不当行为或疏忽而浪费了遗产的资产,并打算向遗产代理人追讨这些资产,则可能有一定的法定时效期限(通常但不一定是6年)。诉讼时效的确切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可能涉及复杂性的法律技术细节。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18. 遗产代理人是否就因死者遗产而起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有个人责任?

18. 遗产代理人是否就因死者遗产而起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有个人责任?

 

如果法庭命令遗产代理人支付对方的法律费用,对方可以对遗产代理人个人强制执行这些费用命令。虽然遗产代理人可以要求遗产偿付他本身的费用或被命令支付对方的费用,但受益人可以以遗产代理人不合理地提出申索或抗辩为由提出反对。如有疑问,特别是当与讼对方是受益人之一时,谨慎的做法是在提出申索或抗辩之前,首先申请贝多命令。参见本部分 3 点

 

19. 如果没有受益人可分配遗产怎么办?例如,如果遗嘱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于死者去世,且没有留下任何后裔,而且根据无遗嘱继承法,死者也没有遗属,该怎么办?

19. 如果没有受益人可分配遗产怎么办?例如,如果遗嘱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于死者去世,且没有留下任何后裔,而且根据无遗嘱继承法,死者也没有遗属,该怎么办?

 

遗产将归政府所有。这被称为「无主财物」。

 

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

1. 死者是一名富翁,有一名情妇,与结婚 20 年的妻子长期感情不和。死者不想向妻子支付任何赡养费,因此一直没有与妻子离婚。相反,他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情妇。死者和妻子并没有子女。

 

妻子可以申请经济给养,而且她很有可能从遗产中获得实质性份额。

 

2.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鳏夫,有三位成年儿子,即 A、B 和 C。儿子A跟B为高学历高收入人士,然而,儿子 C 身体残疾,一直拿着最低工资。儿子 C 虽然身体残疾,但一直是一个死者爱护的好儿子。死者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也就是说,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儿子 A、B 和 C 各继承遗产的 1/3。

 

儿子 C 可以申请经济给养,并有很大机会获得比 1/3 更多的份额。

 

3.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鳏夫,有一个成年的儿子。儿子 16 岁高中辍学,经济上一直依赖死者。儿子花钱大手大脚,更只有在向死者要钱时才会和他说话。因此,死者立下遗嘱,将他的所有财产转交给他的哥哥和两个侄子。

 

作为一个健全的成年人,该儿子成功申请经济给养的机会率要低得多。他的申请好可能会失败或只会是很有限的成功。

 

4. 死者是一名富有的妇女,有两个十几岁的女儿。她在 20 年前结过婚,但其丈夫在 15 年前为了内地的一个女人而离开了这个家,此后便失去了联系。死者本来靠做小生意养大两个女儿,该生意却辗转变得十分赚钱。作为一个传统的中国人,死者从未与丈夫离婚。同时,多得死者的爱护跟照顾,两个女儿品学兼优,一直是死者的心肝宝贝。最近,死者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她的丈夫突然出现,要求从遗产中分得自己的份额(即多于1/2)。

 

那两位十几岁的女儿可以申请经济给养,而且很有可能获得比无遗嘱继承法规定的更多的经济给养。

 

遗产管理

VI. 遗产管理

提醒: 遗产管理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以下内容只是对一般原则和常见问题的简介,不可能涵盖每一种情况。如有疑问,强烈建议你寻求法律意见。

 

遗产继承法(一):订立遗嘱

遗产继承法(一):订立遗嘱

 

 

今集我们将解释如何订立遗嘱、订立遗嘱的好处、遗嘱的格式要求、见證人的选择、撤销遗嘱的方法,以及结婚与离婚等情况对遗嘱的影响。

 

想了解更多遗产继承的资讯,请浏览「遗产承办」。

遗产继承法(二):遗嘱的常见条款

遗产继承法(二):遗嘱的常见条款

 

 

今集我们将深入探讨订立遗嘱时常见的重要条款。我们会涵盖以下内容:

 

1. 遗嘱开首的基本资讯,如订立日期和立遗嘱人的描述
2. 撤销条款的重要性,避免多份遗嘱之间的衝突
3. 立遗嘱人居籍的声明,及其对处理遗产的影响
4. 委任遗嘱执行人来管理遗产须考虑的因素
5. 如何在遗嘱中安排特定遗赠
6. 如何在遗嘱中分配剩馀遗产
7. 如何在遗嘱中表达对丧礼形式的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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