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程序
第一步: |
申请人须签署一份遗嘱执行人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见以下特定表格)。当申请人签署这份文件时,须在一名律师或法庭监誓员面前宣誓以确认文件内容的真确性。 |
第二步: |
申请人同时需要准备及签署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见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与其他「支持申请的文件」(见下)同时递交到遗产承办处。 |
第三步: |
当遗产承办处官员审阅有关文件后,申请人或须解答该处提出的问题。 |
第四步: |
申请人取得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死亡的个案,有关申请费用为 265 元,授予书的誊写费用为 72 元。 |
支持申请的文件(关于授予遗嘱认证书)
-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就死亡登记之详情,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 死者的遗嘱正本及一份副本;
- 如死者与申请人之关系列于遗嘱内,便递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例如配偶需要递交结婚证明书、子女需要递交出生证明书。如果遗嘱以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去确认申请人,申请人便须出示该证明文件的副本;
- 如果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关系,便再需要递交一份确认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该誓词 / 誓章必须在监誓员在场下签署,而签署该文件的人士必须与死者及申请人没有任何血缘、姻亲或领养关系,但该人必须与申请人及死者相识超过五年。
特定表格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遗产承办处备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但于呈交有关文件的过程中,申请人可能要因应不同情况再作加改。
有关表格的样本,可于香港金钟道 38 号高等法院大楼 LG3 遗产承办处索取,或于司法机构网页下载。
虽然阁下可自行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但如果有关遗产涉及复杂的问题或争议(例如死者在海外拥有物业),阁下便应该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