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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遗嘱丢失并且没有可用的遗嘱副本,可以申领授予遗嘱认证书吗?

当丢失并且没有可用的遗嘱副本时,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53条, 可向司法常务官提出申请,要求下令将其他证据中的遗嘱接纳为证明。法庭可能会下令将藉传票提出的申请提交给司法常务官、法官或以动议方式提交给法庭:《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60条

 

申请人有反驳预设推定(即遗嘱因在立遗嘱人生前遭毁坏而被撤销)的责任。

 

如果丢失遗嘱,法庭批出的遗嘱认证书将受到限制,直到原本的遗嘱或更可靠的副本获得证明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