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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的文章本来并非针对原告人,但内容只是巧合地看来似是指向他。我是否仍然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

根据普通法,被告人是否有意针对原告人,甚至是否知道原告人的存在,其实都不重要。根据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一书,问题应该是「被投诉的字句,以一般明白事理而又认识原告人的人的理解上,是否指向该原告人?」如果是,不论被告人是有意抑或无意,有关字句亦会被视为与原告人有关。

 

如果阁下被控诽谤,而亦确实诋毁了原告人,那么阁下便不能单以没有诽谤意图而取得成功抗辩。

 

在一个英国案例中,被告人发布一篇文章,指名道姓地去诋毁某一个人,但有关作者及编辑都相信,该人只是一个拥有特别名称的虚构人物。不过,这个名字其实真有其人,他是一名执业大律师,即本案的原告人。无论是作者还是编辑,都无意在文章中针对该原告人,他们甚至发誓不知道原告人的存在。

 

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要求他们去考虑该案的事实,而非被告人的意图。如果陪审团认为,任何明白事理的人在阅读过该文章后,都会觉得文章只是针对一个虚构人物,那么这篇文章便不算是诽谤性。不过,如果陪审团认为,任何知道原告人存在而又明白事理的人,如果在阅读过文章后都会认为文章是针对原告人的话,那么陪审团便应判原告人胜诉(即被告人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有关作者或编辑是否蓄意在文章内描绘或针对原告人,其实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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