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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我发布了一些诽谤性字句,而有关内容针对一间有限公司,我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吗?如果发布一些针对政府的诽谤性字句,又有何后果?

一间根据《公司条例》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法团机构,普遍会被视作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亦会被称为「法人」。一间有限公司可以控告别人,亦可以被别人控告,也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约及拥有物业。

 

如有诽谤性陈述损害到一间有限公司的声誉,该公司便可以控告有关发布人。不过,政府和政府团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去展开诽谤诉讼。(但阁下须留意,如诽谤性陈述是针对某一个政府官员,这名官员仍可以用个人名义去控告别人诽谤。)

 

另一方面,有关公共机构(例如大学)的情况便可能有所不同。香港有一个案例(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 Ors. v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td. & Anor.),案中理工大学控告一本杂志诽谤,有关文章涉及理工大学教职员的资历及聘用条款。杂志辩称,如果法庭容许理工大学提出诉讼,便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赋予保障新闻自由的权利。高等法院原讼庭接纳这个论据,并下令理工大学终止有关诉讼。至上诉时,上诉庭裁定需要维护理工大学的声誉,正如维护一间有限公司的声誉一样,故此理工大学有权对该杂志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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