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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损失及赔偿

在诽谤案中,法庭一般会就补偿原告人的损害(包括原告人所承受的任何损失和痛苦)去颁令赔偿,而不是为了惩罚做错的一方。赔偿之目的,是希望以金钱所能做到的,去尽量弥补原告人之损失及恢复其本来之地位。

 

在评估赔偿金额时,法庭需要考虑诽谤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包括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原告人在情感和声誉上造成的损害、发布内容的广泛程度、以及任何求情因素。换句话说,在考虑赔偿金额时,未必一定需要证明原告人蒙受了经济损失。

 

正如第I部分所述,如果案中的诽谤事情是属于「永久形式诽谤」(即以书写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发布开去),法庭便会假定原告人已蒙受某程度的损害。如属「短暂形式诽谤」(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暂性方式发布开去),原告人便可能需要向法庭证明,他 / 她因为这些诽谤事情而蒙受了经济或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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