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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法庭评估诽谤的赔偿金额时,双方的行为和意图是否重要考虑因素?

一般而言,如果原告人要求索取加重性损害赔偿,双方的行为及想法也会被纳入考虑之列。

 

在1960 年代有一宗英国案例,英国上议院裁定,当被告人向原告人作出加重性的损害,陪审团可以将被告人的意图和行为纳入考虑之列。在诽谤性行为里,可能包含了恶毒行为或心术不正的态度,而令原告人的情感和尊严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在评估适当的赔偿时,陪审团亦可以将这些因素一并考虑。法庭又进一步裁定,在两类案件中,判处被告人作出惩罚性赔偿是适当的。第一类涉及公职人员作出欺压性、专制性及违反宪法的行为;第二类是案中被告人为了自己获益而作出某些行为,而他所获的利益可能远多于原告人可获得的赔偿。

 

不过,在计算加重性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时,并无一般指引。赔偿金额要视乎每一宗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

 

总括来说,法庭会考虑任何可以加重或减轻原告人之损失和伤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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