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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字句可能有不同的诠释、不同的接受程度或不同的敏感度,我应该用甚么准则去决定字句是否含有诽谤意思?发布字句的来龙去脉、环境或地点,会影响到决定吗?

在日常生活的沟通上,我们可能会随意或笼统地用上很多字句或陈述,而某一个单字或句字亦可能有多于一个含意。不过,如当中任何一个含意有诽谤成份,有关笔者或讲者便可能要负责。

 

究竟字句的某一个意思是否会构成诽谤,会基于不同的时间、地点、背景、或当时公众对有关事件的看法,而有所改变。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的诽谤案件,可能会由陪审团审理,所以有关字句的意思是否具诽谤成份,就会由陪审团去决定。如果没有陪审团,就由法官去决定。

 

有时候,某些陈述的意思,可能并不容易让人确定或理解得到。要理解有关陈述中所要表达的正确意思,便可能需要某些特别知识或对事件的认知能力。

 

在1950 年代曾经有一宗案例,一名男子行经湾仔谢菲道,他进入了街内某一个处所,而该处所内有一盏红灯可从街外看到。其后有报章报道了这件事。虽然我们看不到有甚么不妥,但那名男子控告了报章。原因是,当时在谢菲道有很多色情场所,而每个色情场所内都有一盏红灯。所以,如果在当时说一个人走进了有红灯的处所,就等于指那个人去嫖妓(可被认为有诽谤意思)。

 

在1987 年有另一宗案例(Li Yau Wai Eric v Genesis Films Limited),在此案中,一名男子被电影制片游说为一部电影试镜。该男子同意,电影公司职员于是为他拍下一些照片。其后,他发现自己的照片在未经他同意下,两次出现在一出粤语电影里面。电影导演把他的照片放在电影里的一个墓碑上,令他被视为死人,这套电影更在香港的各大戏院内播放过千次。该男子非常愤怒,故此控告了电影公司,在未经授权下使用了他的照片,并令他备受嘲笑和奚落,因而构成诽谤。最后该男子胜诉。

 

在诽谤案中,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一方,都必须在状书内清楚列出其指称的字句意思是甚么,同时亦要解释是基于甚么情况下会得出有关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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