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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样会构成诽谤?

任何人透过书写、口述或行为举动去发布(*注)一些诽谤性言论或事情,而该项事情针对另一个人或一间机构,该发布人便可能要就诽谤负上法律责任。概括而言,诽谤分为两类:一类是永久形式诽谤 (Libel),即以书写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发布诽谤性事情;而另一类是短暂形式诽谤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暂性方式,去发布诽谤性事情。

 

(*注:根据诽谤法,「发布」的意思不只限于印制及发行书籍 / 报纸 / 杂志。「发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让另一个人或公众知道有关事情」。阁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传达诽谤性事情,找到更详尽的解释。)

 

以下是构成诽谤的要素:

 

  1. 有关事情具有诽谤意思;
  2. 该事情已向第三者传达;及
  3. 该事情是针对某个人(或公司)。

上述的诽谤要素,会在本题目内之其他部分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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