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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挑战的题目

一般而言,申请人只可以就公共性质的事项提出司法复核的申请,而并不可就纯粹私人性质的事项提出申请。所以,即使申请人的对象为公共机构,但是它所履行的一些「私人」职能(如商业决定),并不受公法规管。反之,如非政府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是一项公职,而该机构正在行使公法职能,则它的决定亦可能受公法规管。

 

法庭通常以有关决策者的职能,而非纯粹考虑他的权力来源,作为是否适合采用司法复核来处理的标准。详见上诉庭在Hong Kong Rifle Association v Hong Kong Shooting Association (No. 2) [2013] 3 HKLRD 362 一案中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