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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作出查询的责任

现行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决策者在作出决定时需要作出多少次查询,而法庭亦不会纯粹因为作出更多查询会较为明智、可取,而作出干预。但是,如果根据查询次数,任何合理的公共机构都无法确信他们有足够的数据作出合理的决定,如此作出的决定有可能被法庭撤销。有关的责任最终取决于公共机构是否可以根据该等次数的查询,因应个别个案的处境合理地在有关个案的特定背景下作出有关的决定。

 

法庭总结了以下原则:

 

(1) 决策者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步骤收集有关信息;

(2) 公共机构(而非法庭)可以决定有关查询的方法和规模,但受制于韦恩斯伯里式的合理原则 (Wednesbury challenge);

(3) 法庭不应纯粹因为更多的查询会较为明智、可取而作出干预。相反,如果根据查询次数,任何合理的公共机构都无法确信他们有足够的数据作出合理的决定时,法庭才需要作出干预;

(4) 法庭应首先确认行政机关掌有甚么信息,并应只是在没有任何合理机关会认为他们掌有此等信息已足够作出合理决定的情况下,法庭才需要作出干预;

(5) 决策者须考虑所有有关因素的原则(实际上这一原则可能要求他咨询其他有足够知识的机关)和程序公义无关,但是源自有关决策者需得到有关的信息从而令他可以达至合理的结论;及

(6) 有关的酌情权越为广阔,决策者便越有责任确保他掌握的所有有关的资料可以令他正确地行使有关酌情权。详见Deng Suet Yan v Housing Authority [2017] 4 HKLRD 73一案中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