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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法庭之友

如案件涉及重大问题或法律原则,而申请人及答辩人任何一方或双方于实质聆讯中并没有法律代表,又或者案件涉及新出现的重大法律原则,法庭可委任法庭之友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提出无利益关系的法律论据,以协助法庭。

正如终审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v Chan Wah & Others (2000) 3 HKCFAR 293中指出,法庭之友的角色和介入人不同。法庭之友会不偏不倚地协助法庭阐明法律,或如果其中一方没有法律代表,则会协助该一方作出法律论点争辩。法庭之友的陈词会不偏不倚地作出所有论点,不论有关论点是否协助诉讼的其中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