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约束酌情权
每当公共机构被赋予酌情权,除按合法和适当转授权力外,该公共机构是唯一可以行使该酌情权的机构。它行使酌情权的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因此,僵化地对政策宏旨照单全收,而没有正确行使酌情权所作出的决定,有机会被法庭撤销:参考案例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Venables [1998] AC 407。
撤销理由是这类决策无视个别实情和处境,盲目致使所有个体须接受相同后果,令决策者持封闭态度而未能行使其酌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