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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入诉讼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5B和第9(1)条法庭可以在司法复核程序的任何阶段批准「获得聆听的恰当的人」向法庭作出陈词或提交证据。这程序包括容许其他人介入诉讼向法庭提供协助:如在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16 HKCFAR 112中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加入后所作出的陈词被法庭认定为对其有帮助。在考虑是否批准介入时,法庭会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

 

(1) 是否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的法律问题未能完全被诉讼双方代表;

(2) 拟介入一方的知识或特定的论点是否对法庭有帮助;

(3) 拟介入一方能否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看法, 或是它是否只是重复诉讼双方的论点;

(4) 介入是否会对现有诉讼各方或法庭造成任何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