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其他补救方法
司法复核的一项重要的角色是它是一个最后的补救方法。案例清楚确立申请人必须用尽所有上诉程序或其他补救方法才可寻求司法复核。如申请人尚未用尽其他补救方法,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权拒绝批予申请司法复核的许可。不过,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法庭亦可以行使酌情权容许申请人继续进行司法复核,而其中一项法庭会考虑的主要因素为是否可以因此维护公正。
以一个较近期的案例为例,在Incorporated Owners of Tak Fan Lau v Building Authority [2021] HKCFI 902,一宗有关建筑事务监督的决定的案件,法庭以申请人应先利用法定的上诉机制为其中一个理由拒绝了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