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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时限

一般而言,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4条,申请司法复核的许可,须从速提出,并无论如何均须在申请理由首次出现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提出,但如法庭认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该申请的期限,则属例外。有关法庭延长启动司法复核程序会考虑的原则,可参考上诉庭在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Anor [2016] 2 HKC 393一案中的讨论。

 

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在其司法复核的许可申请的通知书(表格86)中提出延期申请。作为惯例,延期申请将与许可申请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