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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实质聆讯和程序:合并聆讯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5条,如法庭批予许可,申请人必须在14日内向法庭提出正式申请司法复核,提出的方法为「表格86A」。申请人必须将「表格86A」连同申请许可的所有文件送达予答辩人和所有直接受影响人士。

 

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答辩人和其他直接受影响人士可就有关申请存档反对的证据。而法庭亦可批准「获得聆听的恰当的人」向法庭作出陈词或提交证据。有关申请介入诉讼的事宜,见 介入诉讼

 

聆讯日期则根据法庭的日志状况,和在可行范围内各方律师的时间酌情作出安排。当然,如申请涉及的事项紧急,法庭亦有权定下较早的聆讯日期而不一定迁就律师的时间。

 

至于有关实质聆讯的准备,申请人可参考法庭的实务指示SL3,如有关的论点纲要须在聆讯前7整天送达等等。

 

必须留意的是,法庭有权力可以命令有关的许可申请的口头聆讯和实质聆讯同时进行,即所谓的「合并聆讯」,并就有关合并聆讯给予其他的指示。在这情况下,法庭将会在同一聆讯中同时处理许可申请和实质的司法复核:见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Construção Weng Fok, Limitada v Hong Kong Accreditation Services [2020] HKCFI 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