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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公义的原则

当决策者作出影响公众的权利,利益或合理期望的决定时,该决策者有责任公平地和跟随自然公义的原则行事。换而言之,受影响的人士需有机会就他们的案情作出陈述,并且在已经做出或将在不久的将来做出的决定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平的标准取决于决定的性质和种类。「自然公义」的常见例子可见于有关程序的保障,例如公平聆讯的权利、上诉的权利、决策者的独立性和合理期望的保障。

 

在英国Regina v Secretary for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Doody [1994] 1 AC 531一案中,上议院提出六点原则:

(1) 当法律赋予行政权力时,亦会同时假定该权力会被公平地使用;

(2) 决定是否公平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可随时间,并可普遍地或是因应特定种类的决定而改变 ;

(3) 公平的原则并不可在每一个情况都皆适用。公平的要求取决于有关决定的背景,并须全面地考虑决定;

(4) 赋予行政权力的条例是一个重要的背景因素,包括其文字意义和有关决定的法律和行政系统;

(5) 公平在很多时候都会要求决策者给予机会让受影响的人士在有关决定作出前作出陈述以求得到对他有利的决定,和/或是在有关决定作出后作出陈述以求改变该决定;

(6) 通常受影响的人士并不能在不知甚么因素是对他不利的情况下作出陈述,因此公平亦很多时候要求决策者向他披露对他需作出答辩的事情的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