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合理期望
当提及「合理期望」时,我们必须把「程序合理期望」和「实质合理期望」分辨清楚。当公职人员向市民陈述或表示在作出决定时会采纳特定的程序时或会作出特定的决定时,除非该程序或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则该市民会有受保障的合理期望该名公职人员会根据陈述或表示行事。
一般而言,「合理期望」必须建基在以下的基础上:
(1) 政府或公共机关作出了清晰和毫不含糊的承诺,陈述,做法或政策;
(2) 有关的期望必须是,考虑到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行事,合理的 (reasonable);
(3) 有关的期望亦需是合理的 (legitimate),即法庭并不会命令决策者违法行事和以破坏立法原意的方法行使他的酌情权。
这一司法复核的理据的原意是确保公共机构通过其职员向公众作出陈述后为该等陈述负责,尤其是在不跟从该等陈述行事的情况下导致不公正或不公平的结果时。就程序合理期望的例子,见AG v Ng Yuen Shiu [1983] 2 AC 629 。就实质合理期望的例子,见Ng Siu T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02) 5 HKCFAR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