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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平聆讯的权利

公平的聆讯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为受影响的人士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令其(1) 了解和 (2) 响应决策者已收到并依赖的指控。一般而言,决策者亦须向受影响的人士披露对他不利的数据(如决策者有的话),从而令该人士可作出「有意义和有焦点的陈述」:ATV v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No. 2) [2013] 3 HKLRD 618.

 

值得留意的是,公平的聆讯并不一定需要口头聆讯和获得法律代表。虽然行政机关可就情况给予这些机会,但是公平聆讯权利的重点考虑是受影响的人士是否可以就他的情况作出陈述。因此,法律并无就公平的聆讯应如何举行有既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