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讼费
法庭就讼费有广泛的酌情权。一般而言司法复核程序和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讼费处理方法一致,即「讼费因诉讼结果而定」。意思即法庭会把讼费判予胜诉一方。至于尚在许可申请阶段败诉的讼费,由于申请为单方面作出,除特殊或不寻常情况外,不获批予许可的申请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命令对方支付讼费。但是,法庭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失败的许可申请人支付对方的讼费。
在司法复核的程序中,法庭亦会在裁定讼费的时候考虑公众利益而作出与惯常做法不同的讼费命令。法庭会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
(1) 主要争论点是否对公众有广泛重要性并出于社会整体利益;
(2) 判决是否有助于正确理解相关法律;
(3) 申请人会否从结果中获取个人利益;
(4) 申请人是否已妥为提起法律程序 和
(5) 申请人的行为: 详见上诉庭在Kwok Cheuk Kin & Anor v Director of Lands & Ors [2021] 3 HKLRD 411一案的讨论。
在特殊情况下,法庭亦可在公众利益诉讼中作出「讼费保护令」,即败诉方无须向胜方支付讼费的命令。详见终审庭在Designing Hong Kong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8) 21 HKCFAR 237 一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