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过份拖延
决策者在作决定时并不能够出现不必要及不合理的延搁。法庭可以把这种行为视为滥用职权而把该决定撤销。
一个比较普遍的例子是决策者考虑申请时超越了法例所订立的时限。《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0条规定:「如法例并没有订立任何时限,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搁,并须每遇适当情况时办理。」
延搁是否属不合理应就着案件所牵涉的法例以及其性质而定夺。可是,只有在延迟不合理到构成滥用权力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质疑:Kam Wai 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 2546/2001, [2002] HKEC 495), (上诉被驳回: (CACV 264/2002, [2003] HKEC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