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不合理
总括而言,决策者的决定如果是在任何合理可能的范围外,或是任何合理的人不会作出的,该决定可被法庭干预。在司法复核中,这些类型普遍被称为「韦恩斯伯里式不合理」,而这一名称是来自1947年的英国法院决定,见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8] 1 KB 223。这一说法亦被称为「不合理智」和「不合逻辑」。
在较为后期英国上议院的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 [1985] AC 374判词中,迪普洛克大法官称之为「荒谬至极,违背逻辑或认可道德标准,凡有理性的人在思考过有关问题后都不会作此决定」。亦可参照香港比较近期的决定,如803 Funds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2021] 4 HKLRD 735。
这是一个非常高门坎且严格的验证准则,法庭并不会轻易单单因为不同意决策者的决定或决策者有其他同样合理的处理方式而干预行政决定。但是,在若干情况中,如有关决定影响了基本权利,则法庭可能会特别仔细审视有关的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