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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1. 死者是一名富翁,有一名情婦,與結婚 20 年的妻子長期感情不和。死者不想向妻子支付任何贍養費,因此一直沒有與妻子離婚。相反,他立了一份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給了情婦。死者和妻子並沒有子女。

 

妻子可以申請經濟給養,而且她很有可能從遺產中獲得實質性份額。

 

2.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鰥夫,有三位成年兒子,即 A、B 和 C。兒子A跟B為高學歷高收入人士,然而,兒子 C 身體殘疾,一直拿著最低工資。兒子 C 雖然身體殘疾,但一直是一個死者愛護的好兒子。死者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也就是說,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兒子 A、B 和 C 各繼承遺產的 1/3。

 

兒子 C 可以申請經濟給養,並有很大機會獲得比 1/3 更多的份額。

 

3. 死者是一位富有的鰥夫,有一個成年的兒子。兒子 16 歲高中輟學,經濟上一直依賴死者。兒子花錢大手大腳,更只有在向死者要錢時才會和他說話。因此,死者立下遺囑,將他的所有財產轉交給他的哥哥和兩個侄子。

 

作為一個健全的成年人,該兒子成功申請經濟給養的機會率要低得多。他的申請好可能會失敗或只會是很有限的成功。

 

4. 死者是一名富有的婦女,有兩個十幾歲的女兒。她在 20 年前結過婚,但其丈夫在 15 年前為了內地的一個女人而離開了這個家,此後便失去了聯繫。死者本來靠做小生意養大兩個女兒,該生意卻輾轉變得十分賺錢。作為一個傳統的中國人,死者從未與丈夫離婚。同時,多得死者的愛護跟照顧,兩個女兒品學兼優,一直是死者的心肝寶貝。最近,死者在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她的丈夫突然出現,要求從遺產中分得自己的份額(即多於1/2)。

 

那兩位十幾歲的女兒可以申請經濟給養,而且很有可能獲得比無遺囑繼承法規定的更多的經濟給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