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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遗产税之取消及申请遗产的授予承办书之程序

遗产税的一点历史

 

在遗产税于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请授予承办书,便须先往税务局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遗产税的计算,是根据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遗产(包括个人资产及房地产)之总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欲知过往的遗产税税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请浏览税务局网站

 

取消遗产税

 

取消遗产税的措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于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个案,仍须缴付遗产税。申请授予承办书的人士(下称「申请人」),应该跟从旧有做法,即先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才向高等法院之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承办书。

 

于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个案,申请人仍须跟从旧有做法(先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但即使遗产总值超过 7,500,000 元,亦只须象徵式缴交100 元遗产税。

 

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后死亡的个案,申请人毋须缴付遗产税,并应依从新的程序及安排。有关详情,请参阅程序

 

(注意:就申请授予遗嘱认证书而言,死者应该已订立了遗嘱。如要申请授予遗产管理书,则死者并无订立遗嘱,或遗嘱上并无委任遗嘱执行人。请参阅相关问答以重温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