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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50,000元,申請程序是否有所不同?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授權,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從稅務局局長接手提供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如果遺產價值不超過50,000元,並且遺產全由款項組成,有權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申請人”)可以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發出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必須將以下申請文件提交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樓的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1. 申請書(HAEU5);
  2. 確認財產總值不超過50,000元且遺產全由款項組成的非宗敎式誓詞/宗教式誓章(HAEU5-A);和
  3. 一式兩份的死者去世當日在香港擁有的款項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HAEU5-S)

 

此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1. 死者身份證/護照;
  2. 死者死亡證明書;
  3. 申請人身份證/護照;
  4. 死者的遺囑(如有);
  5. 如申請人不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需提交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間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書;
  6. 如適用,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遺產的人士妥為簽立的放棄承辦書;
  7. 如適用,需提交有權優先管理遺產的人的死亡證明書;
  8. 如適用,需提交證明(f)和/或(g)項所提述的人士與死者之間關係的文件;
  9. 關於死者所有銀行帳戶的定期存款收據/銀行結單/銀行存摺,顯示死亡當日的帳戶餘額以及死亡前三個月的銀行賬戶記錄。

 

如果非宗敎式誓詞/宗教式誓章符合要求,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將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

 

然後,申請人必須在預定的時間到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宣誓/確認誓章內容及夾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的清單均屬真確無誤及領取確認通知書及款項清單的複本。

 

持有確認通知書的人便可獲得豁免而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庭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如果其後發現更多遺產,而令總值超過 50,000 元,申請人應通知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果已發出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應退回並取消該通知書,然後根據情況遵循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遺囑認證/遺產管理的授予的申請程序。

 

有關申請手續的細節,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