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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訂立遺囑時有什麼要注意?

i) 遺囑的解釋

法庭詮譯遺囑時通常會做出兩個假設,除非假設被挑戰或反駁:i)一般詞語應給予一般含義;以及ii)技術詞語應給予技術含義。

 

ii) 外在證據的可接納性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23B條,在以下情況,有關立遺囑人意圖的外在證據可被接納為證據,以助法庭詮譯遺囑:

 

  1. 就遺囑中任何毫無意義的部分;
  2. 在遺囑中意思表面上含糊的文字;
  3. 除了立遺囑人意圖的證據外,所使用的文字的意思從周圍環境來看是含糊的部分。

 

iii) 遺囑更正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23A條,如果遺囑因為書寫錯誤或無法理解立遺囑人的指示而未能實現立遺囑人的意圖,法庭有權更正遺囑。

 

申請必須於首次授予承辦的六個月內提出,否則申請必須獲得法庭的許可後才可提出。

 

iv) 引用附屬文件(將獨立文件納入遺囑)

引用附屬文件的作用是使一份獨立的文件,即使未按照《遺囑條例》(第30章第5(1)條的規定簽立,也能成為遺囑的一部分並獲接納遺囑認證。

 

該被引用的附屬文件必須:

 

  1. 在遺囑中明確地予以識別;
  2. 於遺囑簽訂時已經存在;
  3. 在遺囑中被提及已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