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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有一些诽谤性字句或言论,被互联网站使用者放到网站上,该网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是否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

如有关人等并非作者、印制者或第一 / 主要发布者,普通法会给予一些保障。此外,《诽谤条例第25(5)条亦有就非故意的诽谤提供一项法定抗辩理由,但被告人(即发布者)须证明以下几点:

 

  1. 他并非故意去发布关于另一人的言论 / 字句,亦不知道这些字句在有关情况下,可能会被理解成针对该另一人;或
  2. 这些字句表面上并不构成诽谤,而发布者亦不知道在有关情况下,这些字句可被理解成诽谤该另一人;及
  3. 发布者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去避免发布物品包含任何诽谤性内容;及
  4. 为避免或减低关于非故意诽谤的责任,发布者已根据《诽谤条例第25条「提出赔罪」。

(注:「提出赔罪」一般是指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给予正式道歉,但原告人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赔罪。最普遍的执行赔罪方法,是就被投诉的字句,在报章上刊登一篇更正启示再加上道歉声明。)

 

一般来说,当互联网使用者将诽谤性字句或物品放在网站上,如该网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 / 互联 网服务供应商)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删除这些诽谤内容,该网站或其负责人便可能要为发布诽谤内容而负上法律责任。

 

英国有一案例,有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收到一篇文章并把该文章保留在其网站内,这篇文章内容对原告人具诽谤性(原告人是一名物理、数学及电脑系讲师)。该文章是由一位不知名人士,透过另一个网络供应商放在该网站上。

 

这名讲师要求被告人(即刊载该文章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从网站删除该文章,但被告人没有照做,于是文章一直放在该网站内,直至十天后其网站系统才自动删除该文章。法庭后来裁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须为发布该文章负责,其理由是,该供应商作为网站主持人,应留意到自己网站的内容有诽谤成份,而供应商作为「主宰」有关内容的一方,应被视为发布者。法官更指出,每当有诽谤性文章从网站伺服器中传送开去,有关供应商就已将诽谤内容发布给服务认购者。简单来说,每当有人浏览有关网站并看见这篇诽谤讲师的文章,就构成向该人发布一次诽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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