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抗辩理由
假如我发布了一些诋毁其他人的事情而被控诽谤,我可以用甚么理由去抗辩?
以下是各项抗辩理由:
- 有关字句并无涉及或针对原告人;
- 字句的实质内容和事实均为正确(有理可据);
- 字句属于公允评论;
- 有关发布行为受特权保障;
- 发布获得批准,或原告人自愿承担负面后果;
- 已根据《诽谤条例》提出赔罪;
- 非故意的散播;及
- 道歉。
请留意,以上 (f) 、 (g) 及 (h) 项只可以作为评估赔偿时的求情理由。换句话说,如果阁下(作为被告人)已承认诽谤责任,便可以考虑用这三项理由(或其中之一项),去矫正错误或减低赔偿金额。
以下内容只属初步参考资料。在采用任何抗辩理由之前,建议阁下先寻求法律意见。
(a) 项(字句并无涉及或针对原告人)可照字面解释。请返回 第IV部分去了解在哪些情况下,诽谤性陈述会被认为是涉及或针对某个人。
根据 (b) 项(有理可据),发布者 / 被告人需要证明,诽谤性字句或陈述的内容是真确的。有关字句的意思,必须是陪审团所理解的意思(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而被告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内容,亦须能够被陪审团理解得到。一般法律原则是,如某人觉得自己的品格被贬低,但其实此人根本没有这种品格,他便不能获得赔偿。简单来说,如果被告人所讲的是真话,即使被投诉的字句属诽谤性,原告人亦不会获得赔偿。
如要采用 (c) 项(公允评论)作为抗辩理由,被投诉的字句,必须是根据事实及基于公众利益而作出的评论。关于第一个原素 ─ 评论,要考虑的问题是「任何理智的人会否根据已证明的事实,而真诚地作出这样的意见?」假设某个地产发展商把一幢历史建筑物拆卸了,而阁下在报章撰文批评该地产商的做法,指该做法是错误的,这可能会被视作根据事实作出的评论。至于拆卸历史建筑物,亦可能会被视为影响公众利益的事(这项抗辩理由的第二个原素)。但实际上,「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所涵盖的范围很广,阁下应该就此问题徵询律师的意见。
(d) 项(特权)可以概括地分为「绝对特权」及「受约制特权」。「绝对特权」所涵盖的范围比较狭窄,包括:立法会的议程及文件、司法程序、政府官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发表的陈述,亦可能包括事务律师或大律师与顾客沟通的内容(例如当事人为处理法律诉讼,而向事务律师或大律师透露有关案件的资料)。
「受约制特权」包括一个人在履行法律、社会或道德上的责任时,向另一人作出陈述,而有关资料会影响该另一人的利益,或该另一人亦有责任去了解有关事情。
就司法程序和立法会议程所作出的公允及准确报道,都可获得受约制特权而免除诽谤责任(关于报章报道的受约制特权,可于《诽谤条例》 第13条、第14条及附表中找到详尽资料)。此外,受约制特权并非只适用于报馆记者,一般公众同样可以采用这项抗辩理由。请往第III部分问题3以参阅日常例子。
如采用 (e) 项(发布获得批准,或原告人自愿承担负面后果),被告人便需要证明,原告人曾经示意或默许(已同意)被告人去发布有关诽谤事情。
《诽谤条例》第25条就无意发布及提出赔罪(f 项)提供抗辩 / 求情理由。「提出赔罪」一般是指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给予正式道歉,但原告人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赔罪。最普遍的执行赔罪方法,是就被投诉的字句,在报章上刊登一篇更正启示再加上道歉声明。要特别留意的是,当原告人接纳赔罪,而被告人亦已作出所规定的赔罪举动后,原告人便不可以再向被告人展开或继续诽谤诉讼。
(g) 项(非故意的散播) 适用于报刊批发商、新闻通讯社、图书馆及发行商。阁下可在有关互联网站的问答中,得到更详尽的资料。
如被告人在无恶意和没有疏忽的情况下发布诽谤性事情,可选择 (h) 项(道歉) 作为抗辩 / 求情理由。被告人须在原告人展开法律程序之前,先行作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