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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某人随意为他的朋友改花名(例如叫一名熟朋友做「肥猪」),他会因此而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吗?

任何可能会令他人受到憎恨或鄙视的字句,都会构成诽谤。不过,正如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一书中提及,要确定这些字句是否有诽谤性,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嘲笑其他人以换取某程度上的幽默,经常会在生活里发生。如有关字句不能动摇一个人在他人心目中的地位,便不能被用作展开诽谤诉讼的理据。

 

在一宗英国案例内(Berkoff v Burchill & Anor.),Berkoff 是着名的演员、导演兼作家,在一篇文章中,他被形容为「恶名昭彰、看来很可怕的人」。在另一篇讲述电影《怪物》的文章中,笔者又将其中一个角色形容为与 Berkoff 一样,指「『那只怪物』与『Berkoff』很相似,只是仅仅好看一点」。Berkoff 指这些陈述令其他人把他理解成「可怕而丑陋」的人,因而具诽谤性。被告人申请将诉讼撤销,原因是这些陈述,可能只会令人在情感上受到伤害或觉得愤怒,但并不算是诽谤。不过,法庭认为以这些陈述去描写一个以演艺为生的人,在一般公众眼中可以构成诽谤。因为这些陈述在一般拥有合理思维的公众眼中,足以贬低一名演员的地位,亦可以令他成为被嘲笑的对象。法庭裁定须让陪审团去审理这宗案件。

 

在法律上来看,如果用一个花名去形容或称呼另一个人,便会贬低该人在公众眼中之地位,亦可以令该人成为被嘲笑的对象,受害人便可以此为理由,去展开诽谤诉讼。但在现实生活中,当阁下权衡到受损害的程度,和可能要付出的律师费及时间,便可能会认为以被改花名而展开诽谤诉讼,其实颇为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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